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七三號
聲 請 人 融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呂仲玉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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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七七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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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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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中華開發桃園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玖仟叁佰肆拾壹元│AH000九六九│ │
│ │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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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中華開發桃園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陸佰零貳元 │AH000九六九│ │
│ │司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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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玉座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肆萬壹仟柒佰貳拾│AA三三二九七四│ │
│ │林文明 │壢分行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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