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搶奪罪 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認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三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第一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 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