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471號
TCHM,98,上訴,1471,200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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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乙○○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
      丁○○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08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352、1031
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壹、有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93年間,曾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 品罪毒,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922號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10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4年 間,又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94年度訴字第627號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該法院以96年度聲 減字第1123號案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2年2月接續執行 至97年1月23日假釋出獄,並於97年4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明知海洛因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 非法持有、販賣或轉讓,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 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高於進價之價格,販賣如附表 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而獲取價 差為利潤。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二、乙○○於95、96年間,曾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轉 讓禁藥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90號、96年



度訴字第480號、96年度訴字第226號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10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 經該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78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 月、5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7 年3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明知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販賣 ,竟仍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 為對外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三、四所示高於進價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人,而獲取價差為利潤。三、丁○○於94年間,曾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 94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1月,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至96年4月3日假釋出獄 ,並於96年5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復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 品,均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仍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 五、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五、六所示高於進價之 價格,販賣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六所 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人,而 獲取價差為利潤。
四、嗣為警於97年10月12日下午4時10分許,在彰化縣花壇鄉○ ○街336號李芳文之住處庭院,因另案逮獲丙○○,進而查 悉本件案情,於97年11月11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213號前、彰化縣彰化市○○路240巷78號之3,分 別拘獲乙○○丁○○,並扣得乙○○所有供本件販賣第一 級及第二級毒品所用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機 具1支、丁○○所有供本件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所用內 含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機具1支。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 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所稱之「外 部情況」,一般應考量:證人作證時間之間隔:即證人之陳 述是否係在記憶猶新之情況直接作成;有意識的迴避:即證 人先前陳述時若被告未在場,證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 述應較為坦然;事後串謀:即證人對警察描述其所目睹情形 ,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 有勾串情事,其陳述較具有可信性;警詢時有無辯護人、代 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 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然較高;警詢所製作之 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 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詳實 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 為真實。故證人之陳述係在上開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 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之陳述,或未經被告反 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本案證人己○ ○於警詢證述:伊係向被告丁○○購買毒品等語,雖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渠於警詢所供,距被告丁 ○○販賣毒品之時間較近,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 ,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渠於製作警詢筆錄時,被 告丁○○並未在場,自無人情壓力,而無與被告丁○○串供 之虞,況員警又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觀渠之警詢筆錄就事 件之描述甚為完整,復與渠於各該時段與被告丁○○以電話 聯繫時之對話內容較為相符,依上開說明,渠警詢筆錄應較 渠事後於審理中所證,較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 告丁○○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㈡按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其餘引為 證據之證人陳述,檢察官、被告三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 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 均有證據能力。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 ,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



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為如附表二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全部行為,惟矢口否認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另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以其所有之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 絡工具,並辯稱:伊是送海洛因給己○○施用,卯○○、寅 ○○、庚○○、辰○○、辛○○則是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 示之時間、地點,與伊一起合資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彬」之成年男子購買云云。經查:
、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丙○○販賣海洛因部分:⑴、編號1部分(己○○):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己○○於97年11月11日在警詢中證 稱:「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伊是透過被告丁○○介紹而知道可以向被告丙○○購買 毒品,97年7月17日下午6時19分許,伊與被告丙○○通話表 示欲向被告丙○○購買海洛因毒品,通聯內容中的〈小姐〉 就是指海洛因,因為伊之前有欠被告丙○○錢,所以騙被告 丙○○這次是別人要買的,當天約在彰美路〈特力屋〉附近 ,伊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向被告丙○○購得1包海洛因 ,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完成交易,後來有一次因為伊 欠被告丙○○購買毒品的款項,被被告丙○○踹到吐血並昏 迷,才被被告丙○○丁○○一起將伊送醫」(參第10317 號偵字卷第58-59頁筆錄),同日在檢察官複訊中具結證稱 :「該通電話是要跟被告丙○○購買海洛因,當天由被告丙 ○○本人與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伊沒有跟被告丙○○合資 購買過毒品,會向被告丙○○購買是因為伊到被告丁○○住 處欲購買毒品,被告丁○○量不多,會再找被告丙○○來」 (參同上偵字卷第69頁筆錄)等語明確,並核與97年7月17 日下午6時19分許,被告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參同上偵字卷 第66頁第2則)。足徵證人己○○證述其與被告丙○○交易 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且證人己○○亦有施用毒品海 洛因之惡習,此據證人己○○陳明在卷,可信其所述為真。 ②證人己○○雖於98年2月2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改稱:「( 問:妳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說你向丙○○購買海洛因35 00元,在彰化縣和美鎮○○路B&Q特力屋商店旁,是否實在 ?)我沒有跟丙○○買過3500元的海洛因,但有跟他買過海 洛因,沒有在特力屋旁邊買過,我是曾經去找過丙○○,他 沒有跟我拿錢,是之後吵架時丙○○說我欠他1萬多元,我



跟他說哪有,不是你說要請我的,怎麼會變成要用買的,我 在檢察官那邊說的不實在」、「(問:妳剛剛說妳有向他買 過海洛因,妳有無給他錢?)沒有,是大家朋友出去,請的 ,是後來我們吵架,他跟我說我欠他錢,但後來我還是沒有 給他錢,我沒有跟他買,但他曾經請我吃海洛因」、「(問 :妳先前在警察局還有檢察官偵查中作證時所講的話是否都 出於妳的自由意思,有無任何訊問人員對你強暴脅迫?)我 去那邊,我已經5天沒有睡覺了,我那時做的筆錄我已經都 忘記了,我那時候的精神很差,那時候警察跟我說要老實講 ,否則不讓我回去,我那時候沒有老實講,我那時候是配合 他們講的」、「(問:如果檢察官提示當時警局及偵訊的筆 錄,妳可以確認當時講的是否實在嗎?)我知道我那天精神 不好,我有講過我有跟丙○○拿過藥,但丙○○沒有跟我收 錢,電話裡面我跟他說要用錢跟他買,我是要跟他亂,我知 道他不會跟我收錢,因為他沒有在賣」、「(問:妳與丙○ ○交情如何?)認識1、2個月,交情不好,是為了我沒有還 他錢的事情,他出手打我,那個錢是原來他請我的海洛因, 事後他卻跟我要錢,但我沒有拿錢給他」、「(問:既然妳 與丙○○交情不好,憑什麼他要請妳吃海洛因?)因為他之 前的女朋友是我學妹,是我自己跟他說我拿錢跟他買,但實 際上他沒有跟我收過錢」、「(問: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 號卷宗第69頁第7行到第9行己○○偵訊筆錄,當初證述內容 是否實在?)不實在,我沒有在特力屋拿錢,當時丙○○沒 有去,是那天很晚的時候在車上他請我吃的」、「(問:妳 是否知道你那天妳在檢察官面前朗讀結文要說實話,若作偽 證,會受偽證罪之處罰?)知道,那天問的很快,我已經不 記得了」、「(問: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66頁第2 通18時19分之通訊監察譯文,當天通訊監察譯文是在說什麼 ?)是我亂講的,那天我在啼藥,我是說如果他要請我的話 ,用好一點的請我」、「(問:同一通譯文有提到對小姐比 較有興趣,小姐是什麼意思?)是海洛因」、「(問:妳說 那天是丙○○請妳海洛因,請妳多少?)忘記了,沒有整包 ,夠我用兩次吧,我是用摻香煙」、「(問:既然妳說妳當 天在作證,精神不好,很多內容都是亂講的,檢察官有沒有 對妳不正訊問?)我不知道哪一個是檢察官,但有很多人, 我印象中問我很多,問我很複雜,我又在啼藥,給我的壓力 很大,我就配合他們」、「(問:當時妳在警詢及偵訊中在 回答問題之前,有無任何檢警人員要妳該如何回答,否則妳 的回答就時間地點數量為何如此清楚詳盡,且警詢及偵查中 陳述都一樣?)是因為警察讓我聽錄音,我真的忘記了,我



說到一半,我真的沒有印象,警察就提示我說我剛才不是說 過什麼嗎,我就說喔,是的,是的」、「(問:提示97年偵 字第10317號卷宗第66頁同一通通訊監察譯文,請問這裡哪 裡有講到說你們要約在特力屋交易,要以3500元交易?)每 次我找他時,我都會跟他說特力屋,因為丙○○租的房子就 在特力屋旁邊,我沒有講到3500元」、「(問:妳在警局時 說丙○○有打傷妳,妳要提出傷害告訴,你對丙○○有懷恨 在心嗎?)當時有,現在沒有」、「(問:當時丙○○打傷 妳,妳會害怕嗎?)會」、「(問:為什麼?)怕再被打」 、「(問:提示警詢及偵查筆錄,妳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 ,有沒有說過筆錄上的這些話?)我忘記我有沒有講過這些 ,那天很突然的警察叫我去警局,說不然要通緝我,警局及 偵查筆錄都是我簽名的」、「(問:妳怎麼認識丙○○?) 我是在丁○○家裡認識的」、「(問:怎麼知道可以跟丙○ ○要毒品?)他有時後會去丁○○家作客,他知道我有吃藥 ,大家都有在吃,那時候剛好他的女朋友是我學妹,他就請 我吃海洛因,所以我就知道可以跟他要海洛因」等語(參原 審卷第212-214頁筆錄)。惟此部分證詞不但與其先前於警 詢、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不符,亦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 異,且證人己○○既自稱與被告丙○○僅認識1、2個月,交 情不好,被告丙○○豈有無償轉讓價昂難得之海洛因給她之 理,參諸證人己○○後來另外積欠被告丙○○購買毒品款項 未還時,即遭被告丙○○踹到吐血昏迷乙情,益徵被告丙○ ○不可能無償轉讓海洛因予己○○。又證人己○○果於警詢 、偵查中有毒癮發作、頭腦不清楚無法為正確陳述之情事, 何以不即時告知,反而接受訊問,甚且於證人結文中簽名具 結,致使自己可能因此面臨偽證罪責,及使無辜被告面臨遭 受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追訴之危險,其所述作筆錄時腦袋沒 什麼意識云云,顯與事理有違。再參酌證人己○○於警詢、 偵查時間,為案發之初,較無來自被告丙○○同庭在場之壓 力,而為不實證言之風險,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 會等情以觀,足認證人己○○於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應 屬事後迴護被告丙○○之舉,不足憑採。
③被告丙○○先於警詢中辯稱,前開與證人己○○之通話,是 己○○欠伊錢,約定要還錢,後經員警告知證人己○○於警 詢中回答時立即改稱,當天係證人己○○出資3500元,伊則 出資1500元,2人一同合資向「阿彬」購買海洛因施用(參 第9352號偵字卷第83頁筆錄),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亦為同樣 之陳詞(原審卷一第103頁背面筆錄),於原審審理時又改 稱,當天有跟證人己○○見面,證人己○○向伊要一點海洛



因施用,伊就免費給證人己○○約略可以用一次份量的海洛 因(參原審卷二第146頁背面筆錄)。足徵其前後辯解不一 ,令人難以採信。茲證人己○○既與被告丙○○無特別交情 ,且僅認識1、2個月,被告丙○○應無專程與證人己○○約 至指定地點,無償提供價昂難得之海洛因供證人己○○施用 之可能,是被告丙○○辯稱係無償轉讓海洛因予證人己○○ ,顯係卸責之詞,亦難憑採。
⑵、編號2部分(卯○○):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卯○○於97年11月11日在警詢中證 稱:「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以頭家娘做為海洛因之代稱,頭家做為安非他命代稱, 97年10月8日下午1時45分許,伊堂弟林權威(綽號瘦猴)撥 打電話予阿東仔(即被告丙○○),表示伊欲向被告丙○○ 購買海洛因毒品,後來是由伊本人至彰化縣彰化市○○街附 近與被告丙○○交易,當天是購買1000元海洛因,有交易成 功,伊和被告丙○○沒有仇恨,是在認識後聊天知道被告丙 ○○有施用毒品,而開始向被告丙○○購買」,並由26張照 片中指認編號1之照片(即被告丙○○)即是阿東仔(參第1 0317號偵字卷第103至114頁筆錄),同日在檢察官複訊中具 結證稱:「97年10月8日13時45分、14時18分譯文,是向阿 東仔購買1000元海洛因,譯文中〈頭家娘〉就是代表海洛因 的意思,當天是林權威幫伊打電話,但是由伊本人與阿東仔 至永樂街交易,伊沒有跟阿東仔合資購買過毒品」(參同上 偵字卷第122至123頁筆錄)等語明確,並核與97年10月8日 下午1時45分、14時18分許,被告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參同 上偵字卷第120頁)。足徵證人卯○○證述其與被告丙○○ 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且證人卯○○亦有施用毒 品海洛因之惡習,此據證人卯○○陳明在卷,可信其所述為 真。
②證人卯○○雖於98年3月2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改稱:「( 問:你在檢察官問時你有承認你在97年9月及10月向丙○○ 分別購買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是否實在?)我有這樣說 」、「(問:你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你都如何跟他聯絡? )打電話給他」、「(問:約在哪裡?)不一定,太久我忘 記了」、「(問:金額記得嗎?)1000元」、「(問:海洛 因跟甲基安非他命每次購買的價格多少?)1000元」、「( 問:兩次購買都是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都有購買嗎?)不 是」、「(問:情形?)我出1000元,他出1000元,他去拿 ,就是我要出1000元,是我們兩個人合買的」、「(問:剛



剛前面你回答是向被告丙○○買的?)那時候我被抓進去, 他叫我去那裡坐,就有一個人過來叫我要咬丙○○,我就這 樣講」、「(問:剛剛問你檢察官問你的是否實在,為何回 答實在?)我的意思是我有那樣說」、「(問:你當時是否 在自由意思下所為?)是警察叫我這樣說,那是在警局裡面 ,我認為那應該是警察,不是我要這樣說,是警察叫我咬他 」、「(問:我是問你在檢察官那邊的陳述?)我就照我在 警察局做的筆錄說」、「(問:你的意思是你跟丙○○一起 合資買的,不是向他買的?)是」、「(問:你知道丙○○ 的毒品是向誰拿的嗎?)我不知道」、「(問:你說警察要 求你這樣說,你的意思是指什麼,是指警察筆錄已經打好了 ,叫你照著念嗎?)叫我咬他,但是警察那時候筆錄沒有打 好,我沒有照著念,是我自己按照警察暗示的意思自己隨便 講」、「(問:你後來證述的內容哪個部分有違反你的意思 ?)除了是我向他買的不是我的意思,其他都是事實」、「 (問:後來到檢察官那邊偵訊你時,你有什麼壓力嗎,檢察 官有對你不正訊問嗎?)沒有,(又改稱)我在外面有聽到 檢察官在罵人,但我進去後檢察官沒有罵我,檢察官也沒有 對我作不正訊問」、「(問: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 第123頁卯○○偵訊筆錄倒數第7行到第6行,為什麼你當初 回答沒有跟丙○○一起合資購買?)當時我是按照我在警察 局的筆錄講」、「(問: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120 頁97年10月8日2通通訊監察譯文,1000元的海洛因是否當場 與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是我打電話給他,告 訴他我要什麼,我們就約在哪裡,他就去拿了,回來後我們 再分,我說一就是我出1000元,他也出1000元,我先拿錢給 他,他再去向別人拿,有時候我們約在同一個地點等,有時 候在別的地方等,有時候大約等1、20分鐘」、「(問:你 既然不知道丙○○這次的海洛因從哪裡來,你怎麼知道他有 沒有賺你錢?)我認為他沒有,因為他的人不會這樣,但是 實際上不知道,他去向誰拿我不知道,1包回來我們兩人1 人一半,但他到底拿幾包我不知道,他總共拿多少錢去買我 不知道」、「(問:你說有1個人叫你咬丙○○,你就咬, 他有沒有告訴你咬他的好處是什麼?)沒有,他說如果我想 回去,就要咬」、「(問:你為什麼別人不咬,就咬丙○○ ?)因為我只有跟他合資拿毒品」、「(問:你的毒品來源 只有丙○○?)是,我只認識他」、「(問:你們如何認識 ?)是朋友介紹認識,去年97年7、8月認識」、「(問:你 怎麼知道要找丙○○合資買毒品?)我有在吃,跟朋友聊天 時談到,我問他東西都是怎麼拿的,他說他都是跟丙○○



的。」等語(參原審卷二第13-15頁筆錄)。惟此部分證詞 不但與其先前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不符,亦與前開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有異。又證人卯○○陳稱於警詢中遭警察要 求需咬被告丙○○,然觀諸證人卯○○警詢筆錄及卷附之通 訊監察譯文,證人卯○○對於97年9月28日下午6時26分許與 被告丙○○之通話內容,表示該次雖係為購買毒品,但並未 交易成功,對於97年10月8日凌晨2時18分許與被告丙○○之 通話內容則表示該通並非毒品交易等語(參第10317號偵字 卷第109-110頁筆錄及第119頁譯文)。茲證人卯○○果真遭 承辦員警要求或暗示對被告丙○○為不利之陳述,何以此二 通譯文未被要求一起咬進來,而任由證人卯○○陳述交易未 成功。顯見證人卯○○上開證詞與事理有違。再參酌證人卯 ○○於警詢、偵查時間,為案發之初,較無來自被告丙○○ 同庭在場之壓力,而為不實證言之風險,或事後串謀而故為 迴護被告之機會等情以觀,足認證人卯○○於原審審理中翻 異前詞,應屬事後迴護被告丙○○之舉,不足憑採。 ③被告丙○○先於警詢中辯稱前開通話係「瘦猴」要拿1000元 還「頭家娘」,「頭家娘」是裝潢的老闆娘,伊不知道真實 姓名以及住處(參第9352號偵字卷第84-85頁筆錄),於原 審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改稱,是證人卯○○打電話給伊, 2人相約到永樂街附近,伊再打電話叫「阿彬」來,2人各出 1000元買了海洛因2000元後即當場分掉(參原審卷一第104 頁、卷二第147頁筆錄)。足徵其前後辯解不一,核諸證人 卯○○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丙○○ 購買或合資購買之情,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未顯示有談 論合資購買海洛因、個人出資數額多寡、可分得多少數量海 洛因,或向他人調貨海洛因等相關事宜,本院因認被告丙○ ○前揭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⑶、編號3、4部分(寅○○):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寅○○於97年11月11日在警詢中證 稱:「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伊分別於97年9月16日 上午11時52分許、97年9月19日下午1時52分許,撥打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予阿宏(即被告丙○○)表示欲向被告丙○ ○購買海洛因,2次均約在彰化縣彰化市正德商工附近見面 ,並分別向被告丙○○購得1000元之海洛因,都是由被告丙 ○○與伊進行交易,伊是在97年初時在電子遊戲場內與被告 丙○○乙○○認識,經由被告丙○○乙○○之推銷才知 道可以向被告丙○○購買毒品,伊與被告丙○○並無仇恨及 金錢糾紛」,並由26張照片中指認編號1之照片(即被告丙 ○○)即是阿宏(參第10317號偵字卷第137至145頁),同



日於檢察官複訊中具結證稱:「9月16日是向阿宏購買海洛 因,數量1000元,在彰化縣彰水路正德商工附近,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9月19日也是在同一地點買1000元海洛因」(參 同上偵字卷第148至150頁筆錄),並核與97年9月16日上午 11時52分許、97年9月19日下午1時52分許,被告丙○○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 容相符(參同上偵字卷第143頁第1、2則)。足徵證人寅○ ○證述其與被告丙○○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且 證人寅○○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惡習,此據證人寅○○陳 明在卷,可信其所述為真。
②證人寅○○雖於98年3月2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改稱:「( 問:你向丙○○買過毒品嗎?)我沒有跟他買,我是跟他一 起出錢買的」、「(問:你怎麼跟他出錢買,你們如何分攤 買?)一人出1000元、2000元一起買」、「(問:一起買是 誰去買,推1個人去買,你的錢是交給誰?)由丙○○去買 ,我們事先約好1人出一半的錢去買」、「(問:你現在講 的與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裡講的不一樣,請你說明?)在警 察局那裡我剛喝完酒,比較沒那麼清楚,檢察官問時也是一 樣,差不多時間問」、「(問:你們2人一起合資購買毒品 次數你還記得嗎?)不記得了」、「(問:跟丙○○之前有 無恩怨?)沒有」、「(問:之前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作 證是否都出於你的自由意思?)意識不是很清楚,我不太記 得當時講什麼」、「(問: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1 49頁偵訊筆錄倒數第5行到第4行,這部分筆錄實在嗎?)我 是拿1000元給他,一起去合買的」、「(問:為何當時沒有 這樣講?)當時意識不是很清楚」、「(問:提示97年偵字 第10317號卷宗第139頁反面倒數第9行到第4行,當初所講的 話實在嗎?)實在」、「(問:既然你說當初97年9月19日 下午2時15分與丙○○的對話確實是在抱怨毒品的量不夠, 只有500元,是實在的,為何剛剛又說是與丙○○一起跟別 人買的,如果跟別人買的,為何要跟丙○○抱怨?)因為是 我拿錢交給他買,買完後,是他交給我,所以他要負責」、 「(問:海洛因部分是如何合資跟誰買的,你清楚嗎?)好 像是向1位阿文買的,我不太清楚」、「(問:你可以確定 你拿到的海洛因究竟是向誰買的嗎?)不確定」、「(問: 你剛才所指的阿文你認識嗎?)不認識」、「(問:是否是 指在庭的被告乙○○?)不是」、「(問:你怎麼知道你跟 丙○○合買的毒品,是丙○○向阿文拿的?)他有跟我說一 個朋友阿文有,我跟他合資的他是跟阿文拿的」、「(問: 你怎麼知道可以跟丙○○合資買毒品?)之前朋友介紹的,



朋友是誰忘記了,朋友說如果要的話丙○○有認識的朋友在 賣」、「(問:你多久以前認識丙○○?)去年,認識大概 一個月開始找他合買,差不多在97年9月19日之前1、2個月 認識,我跟他之間只會談到毒品的事情,沒有其他交情,也 沒有其他往來」等語(參原審卷二第8-10頁筆錄)。惟此部 分證詞不但與其先前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不符,亦與 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異。又證人寅○○雖稱於警詢及偵 查中酒醉意識不清,但觀諸證人寅○○警詢筆錄及卷附之通 訊監察譯文,證人寅○○對於97年9月19日下午2時15分許與 被告丙○○之通話內容表示該次係抱怨所購買毒品之量不足 ,並未交易,顯可清晰分辨毒品交易有無成功,且證人寅○ ○簽名筆跡清晰無抖動跡象(參第10317號偵字卷第139頁面 筆錄、第141頁背面名)。足見證人寅○○上開證詞與事實 不符。再參酌證人寅○○於警詢、偵查時間,為案發之初, 較無來自被告丙○○同庭在場之壓力,而為不實證言之風險 ,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等情以觀,可認證人卯 ○○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應屬事後迴護被告丙○○之舉 ,不足憑採。
③被告丙○○先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辯稱伊不認識證人寅○○( 原審卷一第104頁筆錄),於原審審理中改稱,2次都是伊和 證人寅○○合資,是證人寅○○打電話給伊表示要合資,證 人寅○○本來說要1000元,伊表示1000元很少,不如各出10 00元合資,證人寅○○說好,後來在約定的地點,證人寅○ ○拿錢給伊,伊打電話叫「阿彬」到現場,伊再拿去給「阿 彬」買2000元的海洛因當場分掉,證人寅○○也有看到「阿 彬」(參原審卷二第147頁筆錄)。足徵其前後辯解不一, 核諸證人寅○○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 告丙○○購買或合資購買之情,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未 顯示有談論合資購買海洛因、個人出資數額多寡、可分得多 少數量海洛因,或向他人調貨海洛因等相關事宜,本院因認 被告丙○○前揭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⑷、編號5部分(庚○○):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庚○○於97年11月11日在警詢中證 稱:「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伊於97年7月21日下午1 時38分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昆兄(即被告 丙○○)表示欲向被告丙○○購買海洛因,當天約在彰化縣 彰化市凱悅汽車旅館附近,向被告丙○○購得500元之海洛 因,是由被告丙○○與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伊與 被告丙○○並無仇恨糾紛」,並由26張照片中指認編號1之 照片(即被告丙○○)即是昆兄(參第10317號偵字卷第153



-155頁筆錄),同日於檢察官複訊中具結證稱:「97年7月 21日13時38分譯文,我是向昆兄購買500元的海洛因,交易 地點在彰化市○○路凱悅汽車旅館旁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我未曾與被告丙○○一同合資購買毒品」(參同上偵字卷 第160頁筆錄)等語明確。並核與97年7月21日下午1時38分 許,被告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 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參同上偵查卷第158頁第2則) 。足徵證人庚○○證述確與被告丙○○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 非憑空虛捏,且證人庚○○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惡習,此 據證人庚○○陳明在卷,可信其所述為真。
②證人庚○○雖於98年3月2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改稱:「( 問:你是否認識被告丙○○?)認識」、「(問:你有向被 告丙○○買過毒品嗎?)那是他幫我問的」、「(問:幫你 問的是什麼意思?)是有一次我去找他,我找不到人買,我 叫他幫我問」、「(問:你的意思是你沒有向丙○○買過毒 品?)我不是向他買的,我那時候在警察局也是這樣說的」 、「(問:你確定你在警察局也是這樣說的嗎?)是」、「 (問:你何時透過丙○○買毒品?)我忘記了」、「(問: 你是買什麼樣的毒品,數量多少?)海洛因,金額500元」 、「(問:次數幾次?)1次,時間不記得了」、「(問: 你錢是交給誰?)丙○○」、「(問:你知道丙○○的毒品 是向誰拿的嗎?)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你怎麼 確定毒品不是丙○○的,是別人的?)我不知道,那時候我 去找他,他說要問看看」、「(問:你是找他買毒品,還是 請他幫你找別人買毒品?)我是去找他,他說他要幫我問看 看」、「(問:你是否知道丙○○有在賣毒品?)我不知道 」、「(問:你的錢是親手交給丙○○?)是」、「(問: 在這之前與丙○○有無任何恩怨?沒有」、「(問:你先前 在警察局、檢察官偵查中作證所講的話實在嗎?)實在」、 「(問:你先前在警察局還有檢察官偵查中作證時所講的話 是否都出於你的自由意思,有無任何訊問人員對你強暴脅迫 或施以不正方法?)是我的自由意思,沒有對我有不正的方 法」、「(問: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158頁第2通 97年7月21日下午1時38分通訊監察譯文,請證人確認剛剛所 謂的透過丙○○買毒品的時間是否就是這1次?)是」、「 (問:請看譯文內容你當初向丙○○對話時你哪裡有提到要 拜託他幫你買?)電話中沒有講到」、「(問:提示97年偵 字第10317號卷宗第160頁13行到14行,為什麼你當初回答就 是向丙○○購買500元的海洛因,在凱悅汽車旅館,一手交 錢一手交貨?)我是向丙○○拿的沒錯,當時在他家,他說



他要幫我問」、「(問:剛剛的譯文有提到一開始是約在狗 屎大門口,那個地方就在凱悅汽車旅館附近嗎?)是,旁邊 而已,狗屎是1家醫院」、「(問:為何你剛剛有提到就是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貨地點是否就在凱悅汽車旅館旁邊? )是」、「(問:你去凱悅汽車旅館後,丙○○到了,你們 就進行交易,還是有等很久?)我在那邊有等一下子,我在 那邊等他來,他來之後我錢就交給他,他就給我1包500元的 海洛因」、「(問:可是你剛剛不是說丙○○說要去跟別人 問看看有無海洛因,後來你又說在凱悅汽車旅館旁,一手交 錢,丙○○馬上交貨給你,那你是何時叫丙○○幫你問看看 ?)我是提前去他家找他,我叫他看有沒有,如果有地方拿 ,幫我問一下」、「(問:剛剛給你看的通訊監察譯文裡面 為何都看不出來你有要跟他確認到底有沒有問到再過去?) 那時候我去他家請他幫我問問看有沒有,丙○○就回答我說 有」、「(問:上開那通譯文你是否打公用電話過去的?) 是」、「(問:你在檢察官那邊有說沒有跟丙○○一起合資 跟別人購買毒品是否實在?)實在」、「(被告問:你那天 來找我,是否叫我幫你問看看?)是」、「(問:你是向丙 ○○購買毒品,還是跟丙○○一起出資向別人購買毒品或你 只單純透過丙○○向別人購買毒品?)透過」、「(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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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