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0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280、957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量刑過輕云云 而提起上訴,然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 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