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抗國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威寧侯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再抗國字第 4號聲請人與臺北市立圖書館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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