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國字,98年度,5號
TPHV,98,再抗國,5,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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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抗國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威寧侯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再抗國字第 4號聲請
人與臺北市立圖書館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所為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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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