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二)字,98年度,19號
TPHM,98,上重更(二),19,200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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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00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
      粘舜權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
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九六
七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
,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殺人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楊00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緣任寶綢受雇於駱國雄所開設之香山食品公司擔任會計,由 於任寶綢離婚後無居住處所而由駱國雄之子駱忠正免費提供 位於新竹市○區○○街六十號四樓A室(下稱四樓A室)居 住,駱忠正並委請任寶綢代為管理該新竹市○區○○街六十 號公寓之出租事宜,適楊00(前曾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 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 四年度壢簡字第二二一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不 構成累犯)於九十六年八月八日向任寶綢承租上址公寓即新 竹市○區○○街六十號五樓B室(下稱五樓B室),租賃期 間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迄九十七年二月十日止,由於楊忠 平簽約時未帶印章僅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故二份房屋租 賃契約書皆尚在任寶綢處留待補印,又楊00雖已繳交當期 一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四千五百元,然因經濟狀況拮据 而向任寶綢表示剛找到工作沒多久手頭不方便,要求押租金 於次月一併繳交,經任寶綢應允後,楊00因此得悉任寶綢 之行動電話,詎楊00因剛繳完房租知悉任寶綢身上有錢, 乃先後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晚間十九時五十九分許、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晚間二十一時四十一分許,以其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任寶綢所使用之行 動電話0000000000號,其中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 日晚間係由任寶綢將手機持交予當時一同看電視之女兒王怡 婷代為接聽,楊00向王怡婷藉詞表示要拿印章補印以取回 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追問任寶綢何時返家,王怡婷表示不清 楚隨即掛斷電話,迨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晚間二十二時



許,當任寶綢送任王怡婷返回王怡婷住處後,王怡婷即叮嚀 任寶綢小心注意。而楊00即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晚間 吸食強力膠(尚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後,先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 日凌晨二時許之夜間,攜帶其所有之A字型鋁梯架在任寶綢 居住之四樓A室浴室未關之氣窗外,藉由上開A字型鋁梯攀 爬氣窗後侵入任寶綢居住之四樓A室浴室後再進入屋內,見 任寶綢躺在床上熟睡而任寶綢之皮包置於電腦桌前,楊00 遂先打開皮包內之皮夾,見皮夾內有證件、提款卡三張及現 金一千元(竊盜犯行部分,未據提起上訴而由原審判決確定 ),楊00即將一千元置入其褲子口袋竊取後,再將皮夾放 回皮包。其後楊00因見碗櫃上有水果刀,竟萌生強盜之犯 意,思及竊得之財物不多應可用以逼問任寶綢是否尚有其他 現金,楊00隨即持前開客觀上對於人體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即水果刀抵住任寶綢之脖子,任寶綢因而驚醒,以加害任寶 綢之事脅迫並向任寶綢稱:我只要現金,我不想傷害妳等語 ,致使任寶綢心生恐懼,由於任寶綢要求楊00先放下水果 刀,並要喝水,楊00乃暫將水果刀放在桌上,待任寶綢飲 水後,楊00再次向任寶綢表明其僅要現金,任寶綢遂請楊 忠平開燈其要戴眼鏡,惟任寶綢待楊00開燈並戴上眼鏡後 ,旋趁機走向屋內廁所旁,跑至大門旁開啟大門向外大聲呼 喊救命,並試圖逃跑,楊00聽聞後,因恐事跡敗露,復萌 生殺人之犯意,明知頸部為人體呼吸之重要器官部位,倘以 手猛力掐住他人頸部,將造成腦血行障礙,呼吸不順窒息死 亡之結果,竟施強暴以雙手掐住任寶綢頸部,楊00隨即又 向任寶綢表示:會將雙手放開,但要求任寶綢不要喊叫等語 ,任寶綢同意後,楊00遂將雙手移開任寶綢頸部,任寶綢 先喘氣後,旋又大聲呼喊:「爸爸救我」等語,楊00遂接 續前開殺人之犯意,再以雙手掐住任寶綢之頸部約十至十五 分鐘,因而致任寶綢之口、鼻流血,終因頸部遭外力壓制致 窒息死亡,因而強盜未遂。嗣楊00遂拿取任寶綢床上之枕 頭,擦拭任寶綢口、鼻之血跡,再將任寶綢之屍體揹至其居 住之五樓B室內,並將任寶綢屍體暫放置在床上。楊00於 任寶綢死亡後,先至任寶綢居住之四樓A室浴室氣窗外,取 回其所有供侵入任寶綢四樓A室內之A字型鋁梯後返回五樓 B室內放置,並由大門進入任寶綢居住之四樓A室內,再承 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翻動任寶綢屋內之財 物,先將任寶綢電腦桌前之抽屜、化妝台抽屜打開,於化妝 台抽屜發現以小盒子裝著之銀色項鍊,遂將銀色項鍊連同任 寶綢手機、水果刀一併裝入電腦桌前任寶綢之皮包(內另有



皮夾裝有三張提款卡及證件,竊盜犯行部分,亦未據提起上 訴而由原審判決確定),復為免他人發現上情而故佈疑陣, 戴上任寶綢置於電腦桌前之防滑手套開始擦拭指紋,將任寶 綢之床鋪、枕頭整理,取走任寶綢房間鑰匙、拖鞋、短褲及 其先前與任寶綢簽訂之租賃契約後再關起任寶綢居住處四樓 A室之大門,即將上開任寶綢皮包竊取返回五樓B室內。直 至同日五時許,楊00以房間內窗簾布將任寶綢屍體包裹後 置放在陽臺上,而於同日下午十三時許,楊00在屋內聽到 有人敲打任寶綢之房門,惟楊00未加以理會。嗣駱國雄任寶綢未前去香山食品公司上班且未請假乃連絡王怡婷,請 王怡婷前去四樓A室查看,王怡婷乃請上址六樓房客魏志宏 一同至四樓A室找尋任寶綢未果,其後駱忠正駱國雄、魏 志宏及王怡婷因發現僅五樓B室楊00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不 見,乃疑懷任寶綢失蹤與楊00有關,遂一同前往五樓B室 敲打楊00之房門,迨楊00開門後,駱忠正魏志宏即進 入楊00之屋內,由魏志宏在陽臺處發現以窗簾布包裹之任 寶綢屍體,因而由駱國雄報警查獲上情,並扣得自任寶綢四 樓A室住處取得之水果刀一把、楊00所有之浴巾一條、手 機二支、A字型鋁梯一個、鍋子一個、任寶綢之枕頭一個、 短褲一件等物。
二、案經王怡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事實認被告楊00於案發時地利用其所有A 字型鋁製樓梯從被害人任寶綢住處浴室氣窗攀爬進入被害人 任寶綢住處房間,見被害人任寶綢熟睡,搜尋竊得被害人任 寶綢置於電腦桌上皮包皮夾內現金一千元,因嫌竊得財物太 少,又自被害人任寶綢住處取得水果刀一把,抵住被害人任 寶綢頸部,被害人任寶綢因而驚醒,被告楊00遂持刀脅迫 被害人任寶綢要現金財物,並稱不想傷害被害人任寶綢,惟 因被害人任寶綢不從,往其住處門口衝出並大喊救命,被告 楊00乃基於殺人之犯意,以徒手掐住被害人任寶綢頸項十 至十五分鐘,致被害人任寶綢因而窒息死亡,被告楊00確 認被害人任寶綢死亡後,揹負被害人任寶綢至其五樓B室租 處,並返回被害人任寶綢住處繼續搜刮銀色項鍊、手機,放 入被害人任寶綢皮包,將之攜至其五樓B室房內,嗣以性交 方式污辱任女屍體二次,並企圖肢解任女屍體,準備棄屍等 情,並以被告楊00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



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損壞、污 辱屍體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 罪(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原審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審理中撤 回起訴),並認定數罪併罰,而提起公訴。原審判決認被告 楊00因與女友感情不順遂,為偷窺而利用A型鋁製樓梯無 故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住宅,因不慎驚醒被害人任寶綢,被害 人任寶綢警覺欲逃跑並大喊救命,被告楊00乃萌生殺人之 故意,以手猛力勒住被害人任寶綢頸部致被害人任寶綢窒息 死亡,嗣又另行起意污辱、損壞肢解被害人任寶綢屍體,意 圖伺機棄屍等情,判處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殺人、夜間 侵入住宅竊盜、污辱屍體及損壞屍體四罪,原審判決後被告 楊00僅對殺人部分主張量刑過重聲明上訴,其餘無故侵入 住宅、加重竊盜罪、污辱屍體及損壞屍體等罪,均未上訴, 檢察官對原審殺人部分主張係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故意 殺人及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於本院前審審判期日再經 審判長確定僅對殺人部分上訴,是本院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楊 忠平無故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污辱及損壞屍體等罪,被告 楊00及公訴人均未上訴,已告確定,本院僅就被告楊00 所為殺人」分究竟是否基於「強盜而故意殺人或強制性交而 故意殺人之結合犯及量刑是否適當(檢察官上訴認應處以極 刑、被告楊00上訴則認原審量刑過重)審酌,合先敘明。二、本件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證據方法(包 含證人之證述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方法),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本件公訴人所提出經本 院據為論斷依據之各項證據方法中,其中證人王怡婷、駱忠 正及魏志宏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雖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原無證據能力。惟 被告楊00及其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法 應視為同意上開證據方法作為證據,又本院經審酌上開言詞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顯然之瑕疵,認為以上開證據方法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 項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再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以認 定事實之各項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證據,亦無顯有不 可信情況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 之規定,亦應認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00固坦承有於前開時、地,利用A字型鋁製梯 架,攀爬踰越被害人任寶綢所居住之四樓A室浴室氣窗,侵 入被害人任寶綢住處後,因被害人任寶綢跑至大門旁開啟大 門向外大聲呼喊救命,並試圖逃跑,被告楊00聽聞後,有



以手掐住被害人任寶綢之頸部,被害人任寶綢因而窒息死亡 ,其坦承有殺人之犯行等情(詳本院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準 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二頁) ,惟矢口否認有何強盜未遂之犯行,辯稱:我係為了要偷窺 任寶綢才侵入她的住處,當時任寶綢睡覺,我因為走過玄關 時,碰觸到衣櫥旁的碗櫃,她才醒來,我是在殺了她之後才 返回她四樓A室住處拿錢,並竊取她的銀項鍊、皮包,之前 我從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中之所以說進入任寶綢住處是為 了要行竊,後來因為竊得的財物太少,才拿水果刀架在任寶 綢脖子是為了要逼問是否還有其他財物,那是為了要圓謊, 因為這件事尚未發生前,我與女友論及婚嫁,我想編這個謊 言去向我女友交代,而水果刀也是我在任寶綢死後才拿的, 我在任寶綢死後才拿水果刀目的是要分屍使用云云(詳本院 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九 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十頁至第十二頁)。然查:(一)被告楊00因經濟狀況拮据而向被害人任寶綢表示剛找到 工作沒多久手頭不方便,要求押租金於次月一併繳交,由 於被告楊00因剛繳完房租知悉被害人任寶綢身上有錢, 乃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許,攜帶其所有之A 字型鋁梯架在被害人任寶綢居住之四樓A室浴室氣窗外, 藉由上開A字型鋁梯攀爬踰越氣窗後侵入被害人任寶綢居 住之四樓A室後,見被害人任寶綢躺在床上熟睡而被害人 任寶綢之皮包置於電腦桌前,被告楊00遂先打開皮包內 之皮夾,見皮夾內有證件、提款卡三張及現金一千元,被 告楊00即將一千元置入其褲子口袋竊取後,再將皮夾放 回皮包,其後被告楊00因見碗櫃上有水果刀,想威脅被 害人任寶綢看看有無其他現金,遂持水果刀抵住被害人任 寶綢之脖子,被害人任寶綢因而驚醒,被告楊00乃向被 害人任寶綢稱:我只要現金,我不想傷害妳等語,由於被 害人任寶綢要求被告楊00先放下水果刀,並要喝水,被 告楊00乃暫將水果刀放在桌上,待被害人任寶綢飲水後 ,被告楊00再次向任寶綢表明其僅要現金,被害人任寶 綢遂請楊00開燈其要戴眼鏡,惟被害人任寶綢待被告楊 忠平開燈並戴上眼鏡後,旋趁機走向屋內廁所旁,跑至大 門旁開啟大門向外大聲呼喊救命,並試圖逃跑,被告楊忠 平聽聞後,因恐事跡敗露,乃以手猛力掐住被害人任寶綢 脖子約十至十五分鐘直至被害人任寶綢死亡等事實,業據 被告楊00迭於警詢(詳偵查卷第十一頁稱:「我於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十分從我住走路前往任寶綢住 處房門上氣窗爬進去後就在她房間床頭旁拿水果威脅任寶



綢不要叫,任寶綢求我將水果刀放下,我就先把刀子放下 ,依任寶綢要求讓她去喝水,任寶綢就跑到房間門大叫, 我一時慌張就用手掐住任寶綢的脖子,十至十五分鐘直到 氣絕身亡,之後我就把任寶綢抱到我住處我房間內,我就 性侵她後並抱任寶綢至浴室內清洗她的身體..」等語、 同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三頁稱:「...我是用預備好的樓 梯進去的,進去後先搜刮財物,然後在死者房間內發現一 把刀子,再拿該把刀子抵住死者脖子,因為我還想死者告 訴我是否還有其他財物,因而驚醒死者,死者驚醒後說被 我嚇到,要我先把刀子拿開,死者想要先喝口水,有什麼 事坐下來再講,死者當時坐在電腦桌前,我則坐在死者的 床上,死者問我什麼要這麼做,我告訴死者我只要金錢財 物,並不想傷害你,死者當時假藉要戴眼鏡、開燈,死者 戴好眼鏡後就往門口衝,並大喊救命,當時我也很慌張先 用雙手掐住死者脖子,掐了約十至十五分鐘,直到死者昏 迷為止,....之後我將死者背到五樓我的房間後放在 我的床上,再下樓至死者的房間繼續搜尋財物,我在死者 的床頭櫃內找到死者的皮包、化妝台找到一條銀色項鍊, ...我在死者皮包拿走新臺幣一千元現在我身上,還拿 三張金融卡,三張金融卡現在我房間抽屜。...在早上 七點左右我去買香菸後至南大路郵局提領,因密碼不符未 領到錢。」等語、同卷第二六頁稱:「項鍊我是死者化妝 台上拿的,我想拿來送我女友。」等語)、偵查(詳偵查 卷第六四頁至第六五頁稱:「(問:你於何時搬入興學街 住處?租金多少?有無押金?詳細付款方式?)今年八月 八日。四千五百元,已經繳交一期房租,本來要繳交一期 的押金,但收房租的就是死者,我向他說明因我剛找到工 作沒多久,手頭上不方便,所以先繳交當期房租,一個月 的押金下個月再一次繳交,死者也同意了。...(問: 你當天晚上為何要侵入死者房間?詳細情形如何?)因為 錢財關係,因為我剛繳完房租,所以我知道死者身上有錢 ,所以我想進入死者房間行竊,大約在二十二日凌晨二時 十分,我從我住處帶著A字型樓梯,到四樓從死者浴室氣 窗爬入,當時氣窗未關,死者房間浴室的氣窗就在樓梯間 ,我透過A字型樓梯爬入死者浴室後再進入死者的房間, 當時死者躺在床上熟睡中,我先搜刮財物,死者皮包放在 電腦桌前,我就先打開皮包,裡面有一個皮夾,皮夾裡有 證件以及現金一千元,我就把現金一千放到我褲子口袋中 ,我當時都還沒有動皮夾內的證件等物,我就把皮夾放回 皮包內,死者的提款卡、信用卡等物都是死者死後我才去



拿的,接著我從死者衣櫃旁的碗櫃,拿了一把水果刀,我 原本是想威脅被害人看有無其他現金,將刀抵住死者脖子 ,此時死者才驚醒,我說我只要現金,我不想傷害你,. .確定死者當時已死亡,接著我再回到死者住處繼續搜刮 財物。」等語)及原審訊問時(詳原審九十六年度聲羈字 第一六九號卷第六頁至第七頁稱:「(問:進去他家的目 的?)行竊。..(問:你很缺錢?)很缺。..(問: 為何當時要掐死她?)當時我只是想取得他的財物和美色 ,我原來並不想傷害他,但是因為他反抗,所以我才掐死 她。」等語、原審卷一第十二頁稱:(問:為何鎖定被害 人下手行竊?)我自己也不清楚。(問:為何行竊財物得 手後,還將被害人叫醒?)我要看看還有沒有其他財物。 」等語)多次供述在卷,參以被告楊00於本院亦供承有 在警詢、偵查、原審皆自白,從其住處侵入被害人住處, 目的係要行竊,並且行竊得手之後,認為財物太少,所以 拿取水果刀抵住被害人之脖子,目的要逼問是否尚有其他 財物,嗣因被害人喊叫而以手掐死被害人任寶綢,上開供 述並非是以不正方式所取得的,被告楊00殺害被害人後 ,有再返回被害人住處,取走被害人提款卡及銀項鍊,後 來被告並且持提款卡提款,因為不知密碼,所以提領未成 功等情(詳本院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 不爭執之事項),足證被告楊00前揭自白既非以不正方 式取得,自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楊00雖自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始改辯稱:係為偷窺被 害人任寶綢,始攀爬進入其居住之四樓A室,因不慎撞擊 碗櫃發出聲響,被害人任寶綢因而驚醒,先對其佯稱喝水 而欲開啟大門逃跑,始以手掐住被害人任寶綢脖子致其窒 息死亡,當初之所以在警詢、偵查及原審皆自白係為了取 財係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住處係為了要圓謊,因為這件事尚 未發生前,我與女友論及婚嫁,我想編這個謊言去向我女 友交代,而水果刀也是我在任寶綢死後才拿的云云。惟查 :
1、被告楊00係於深夜二時許,一般人均熄燈熟睡之時,始 在樓梯間架設A型鋁梯自浴室氣窗攀爬進入被害人任寶綢 房間,依當時情形,如未開燈,於黑暗中如何偷窺?但若 開燈窺視,何以不怕驚醒被害人任寶綢,而敗露其偷窺之 形跡?又深夜攀爬進入獨居女子之房間,謂其目的僅在偷 窺,而非別有所圖,顯與常情不合,況被告楊00如僅意 在偷窺,大可於被害人任寶綢沐浴或如廁之時,從氣窗外 窺視前述較睡覺更高度私密之行為,不僅更能滿足其偷窺



之私慾,且較不易為被害人任寶綢發覺,然被告楊00捨 此不為,反而於夜闌人靜被害人任寶綢入睡後,始大費周 章從浴室氣窗攀爬侵入被害人任寶綢房間,並無燈光下窺 其睡姿,且於殺死被害人任寶綢後,又取走其項鍊、手機 及皮包等物,並兩度以性侵之方式污辱其屍體,復於當日 清晨即趕赴郵局之自動櫃員機,企圖提領被害人任寶綢之 存款,因不知密碼而未能得逞。所辯偷窺,能否遽信? 2、又被告楊00原供稱因剛找到工作手頭不方便,因甫交付 租金予被害人任寶綢後,知悉被害人任寶綢身上有錢,復 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晚間十九時五十九分許及案發前一 日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晚間二十一時四十一分許,以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 人任寶綢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其 中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晚間係由被害人任寶綢將手機持 交予當時一同看電視之女兒王怡婷代為接聽,被告楊00 向王怡婷藉詞表示要拿印章補印以取回房屋租賃契約書, 並追問告訴人任寶綢何時返家,王怡婷表示不清楚隨即掛 斷等情,此據被告楊00供明在卷(詳偵查卷第六四頁至 第六五頁,內容如前所述),核與證人王怡婷證述情節相 符(詳相驗卷第七頁稱:「...當天吃飯之前,五樓房 客就有打一通電話給我媽,但我媽沒有接,我媽後來拿手 機給我看說對方又打電話來了,看電視時的那通騷擾電話 是我接的,我問對方說有什麼事,他說要拿印章給我媽要 簽房屋租賃契約,我說我再跟我媽說,他再追問我媽什麼 時候會回來,我說我不清楚,後來晚上約十點多我媽載我 回我有叮嚀我媽要小心,對方一定會再糾纏她,要她小心 。」等語),並有被告楊00及被害人任寶綢所使用之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於九十六年八月份之雙向通聯紀錄各一份 在卷可參(詳原審卷一第五九頁、第六一頁、第一三四頁 ),後被告楊00於殺死被害人任寶綢後,復再度返回被 害人任寶綢四樓A室住處搜刮被害人任寶綢之財物,取走 其項鍊、手機、皮包(內有皮夾、提款卡、證件)等物, 並於當日上午六時五十七分許,即持被害人任寶綢之提款 卡及國民身份證,至新竹市○○路六二一號新竹南大郵局 自動櫃員機,嘗試以輸入被害人生日為密碼之方式,盜領 被害人任寶綢之存款,但輸入三次,皆因密碼錯誤而未得 逞等情,亦據被告楊00自始供承不諱,復有該自動櫃員 機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詳偵查卷第八七頁至 第九一頁),足證被告楊00侵入被害人任寶綢居住之四 樓A室目的係在搜取財物,如無法自行搜得財物,即欲逼



問被害人任寶綢財物所在,當然須選擇被害人任寶綢在時 為之,尚不得以被告楊00於深夜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住處 ,即謂無強盜之犯意。況愛慕與慾念本屬兩事,豈能以被 告楊00先前曾騷擾被害人任寶綢,且於殺人後,仍對被 害人任寶綢屍體性侵害之變態行為,認係對被害人任寶綢 確有愛慕之意而無強盜犯意之證明?又被告楊00如意圖 劫財劫色,且有如遭反抗即予殺害之意,又何懼遭被害人 任寶綢認出?豈得以其未遮掩自身容貌或矇住被害人任寶 綢之雙眼,即謂被告楊00僅欲偷窺,而無強盜之故意。 3、另被告楊00復辯稱稱當初之所以在警詢、偵查及原審皆 自白為取財而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之住處係為了要圓謊,因 為這件事尚未發生前,伊與女友論及婚嫁,伊想編這個謊 言去向女友交代云云。然被告楊00就其將被害人任寶綢 殺害後,將被害人任寶綢搬至其所居住之五樓B室淫辱屍 體之供述,係自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皆一致供 承不諱,如係為圓謊給其女友甘嘉媛一個交代因而隱匿其 係為了偷窺始侵入被害人任寶綢所居住之四樓A室,何以 未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中就淫辱被害人任寶綢屍體之 事一併隱匿?況被告楊00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均 自白其係為取財而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住處,嗣因逼問財物 之際,被害人任寶綢逃跑因而掐死被害人任寶綢,並將被 害人任寶綢屍體搬至其五樓B室內進行淫辱等節,已如前 述,前揭自白強盜殺人,較之因偷窺而殺人,其行為之卑 劣,應受非難之程度,在一般社會之評價及法律之規範上 更為嚴重,如係為給論及婚嫁之女友一個交代,為何反而 自白行為較卑劣且應受非難程度較高之強盜殺人?足證被 告楊00嗣後翻異前詞辯稱係為偷窺始侵入被害人任寶綢 住處顯係欲誘導法院朝自己有利之方向為之,所辯顯不足 採信。
(三)再被告楊00就被害人任寶綢驚醒後,先對其佯稱喝水而 欲開啟大門逃跑,被告楊00遂以手掐住被害人任寶綢之 頸部十至十五分鐘,直至被害人任寶綢因而窒息死亡,其 有殺人之行為等事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本院前審審理 時及本院本審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而被害人任寶綢因遭被 告楊00以手掐握頸部而窒息死亡,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竹檢慎甲字第四二三四號 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竹檢慎甲字第 四四0一號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勘驗筆錄乙份及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勘驗筆錄(起訴書 載為解剖筆錄)乙份在卷可參(詳相字卷第三頁、第二十



六頁、第五四頁、第二四頁),又被害人任寶綢遭被告楊 忠平掐住頸部窒息死亡後,被告楊00遂將被害人任寶綢 揹至其居住之五樓B室,並以房間內窗簾布將被害人任寶 綢屍體包裹後置放在陽臺上,嗣經證人駱忠正、王怡婷、 魏志宏等人,在被告楊00住處發覺以窗簾包裹之被害人 屍體等情,復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怡婷、 證人駱忠正魏志宏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新竹市警察局任寶綢遭殺害案現場蒐採跡證報告書 影本乙份、現場勘查照片光碟乙片(內含照片檔案四百七 十七張,光碟片附於偵查卷第九六頁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偵查錄音帶存放袋內)、被害人住處浴室氣窗照片六 張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等在卷可稽(詳偵查卷第四 一頁至第四八頁、原審卷(一)第八二頁至第八三頁)。(四)被害人任寶綢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後認:被害人 任寶綢係因頸部遭外力壓制致窒息死亡,死亡方式應屬他 殺,而被害人頸部壓痕:(1)分別寬四.五公分(頸中 央),四.0公分(左側側面)及三.0公分(左側頸外 側)並有疑指甲壓痕0.二公分於左側,(2)頸部皮下 出血:左側甲狀腺處,(3)甲狀軟骨左側骨折,(4) 頸部以上至臉部明顯小出血點,尤其左側等情,均可證被 告係以雙手猛力掐住被害人之頸部,終致被害人窒息而死 亡,況被告供稱其慣用右手,其當時係與被害人面對面之 情形下猛力掐住被害人頸部,則被害人頸部以上至臉部, 應以左側之出血點較多,此亦與上開鑑定報告書之記載相 符。而被害人鈍性傷部分有:(1)生前挫傷於右肩(二 公分),右胸外側(三公分乘以二公分),右胸中線內側 (三公分乘以二.五公分)、左胸中線內側(二公分乘以 二公分),左胸外側(二公分乘以一.五公分)及左肩( 二公分乘以一公分),(2)生前口腔唇內皮下出血,( 3)生前左膝下側(二公分乘以一公分)挫傷,(4)生 前右側上臂內側挫傷(0.五公分)及五公分的皮膚表淺 裂傷,(5)生前左側胸挫傷(二公分乘以一公分),( 6)前左手肘關節部挫傷等情,此亦與被告楊00供稱其 先前有拉扯被害人任寶綢,制止被害人任寶綢逃跑,後又 至被害人任寶綢背後以右手手肘彎處勒住被害人任寶綢, 被告楊00再以雙手猛力掐住被害人任寶綢頸部等語相符 ,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六) 醫鑑字第0九六一一0一二八六號鑑定報告書乙份附卷供 參(詳相字卷第四四頁至第四九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血清證物組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工作編號:九六B0六七四



號檢驗報告及所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DNA型別鑑定記錄 表影本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刑醫字第0九六0一三二一三八號鑑驗書各乙份附卷可考 (詳相字卷第五一頁至第五二頁、偵字卷第七八頁)。此 外,另有案發當時被害人穿著之短褲及擦拭被害人血跡所 用之枕頭乙個等扣案可佐。
(五)又被告楊00之行為前一日夜間即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晚間,雖有吸食強力膠,但並無任何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 之情形,亦據本院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進行精神鑑定, 有該院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足參 。綜上所述,互核以參,被告楊00所辯其僅有殺人而沒 有持水果刀強盜被害人任寶綢後再將之殺害云云,顯不足 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00之犯行堪以認定。二、按結合犯以在前之罪為基本罪,在後之罪屬相結合之罪;在 行為人有結合犯構成各罪之犯意時,無論其究先實施基本罪 或結合罪,既具犯意,其後又一一遂行,均應論為結合犯, 固不待言。其僅有基本罪之犯意,行為時先犯基本罪,縱另 行起意犯結合罪,如有時、地之密切關係,亦成立結合犯; 若具基本罪之犯意,先犯結合罪再犯基本罪,仍成立結合犯 。至於犯罪行為是否既遂,在強盜罪之結合犯,應以結合罪 之是否既遂,為判定之標準,其強盜罪是否既遂不問(詳最 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 九六七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六號、第三三0號判決要 旨)。又「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強劫而故意 殺人罪,係合強劫與殺人而成立一罪,即學說上所謂之結合 犯,其是否既遂,應以所結合之殺人罪已否遂行為標準,故 其強劫之行為雖屬未遂,但殺人行為業已既遂,即應以強劫 而故意殺人既遂罪論。」(詳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四八四一號判決意旨)、「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 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係合強劫與殺人而成立一罪之結合 犯,其是否既遂,應以其所結合之殺人罪是否既遂為標準, 故其強劫之行為,雖屬未遂,但殺人行為,已屬既遂,即應 以強劫而故意殺人既遂論處,乃原判決竟論以未遂,自屬適 用法律有誤。」(詳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 判決意旨)、「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 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 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 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 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 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



分別論罪。」(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八號 判決意旨)。查被告楊00係先侵入被害人任寶綢居住之四 樓A室竊取一千元現金後,因認所搜得之財物過少,遂持水 果刀架在被害人任寶綢脖子上以逼問是否尚有其他財物,已 著手於強盜罪之構成要件,惟於尚未取財,嗣因被害人任寶 綢逃跑,即以手掐死被害人任寶綢等情,已詳如前述,上開 強盜未遂及殺人之行為,均係在被害人任寶綢住處犯之且時 間亦極密切,被告楊00雖先僅有基本罪之強盜犯意,行為 時先犯基本之強盜罪,縱另行起意犯結合之殺人罪,因有上 開時、地之密切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成立結合犯;又 被告楊00之強劫行為雖屬未遂,但殺人行為已屬既遂,依 前揭說明,即應以強劫而故意殺人既遂論處,是核被告楊忠 平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殺人罪。至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楊00於殺害被害人任寶綢後將其揹 至其所居住之五樓B室,再返回被害人任寶綢居住之現場繼 續搜刮項鍊、手機及皮包等行為,亦屬強盜取財行為之一部 分,而認係屬強盜行為之既遂罪後再與殺人罪相結合乙節, 惟刑法之強盜罪係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 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被害人之物或使被害人交付其物, 被告楊00係於殺害被害人任寶綢後將被害人任寶綢搬至其 五樓B室居住處所內,再返回現場取得被害人任寶綢財物, 因被害人任寶綢已死亡,其後搜刮被害人之財物與強盜罪之 構成要件並不相當,惟被害人之家屬對上開財物於被害人任 寶綢死亡後應有所有權,被告楊00係乘被害人家屬不覺, 竊取上開財物,所為應屬於竊盜行為,且原審法院就此部分 已經以加重竊盜罪判決確定,惟檢察官起訴之法條為刑法第 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殺人罪,與本院所認定被告楊忠 平所犯法條亦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殺人罪, 二者之法條同一,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一併敘明。再 被告楊00以雙手掐住被害人任寶綢頸部後短暫放開,再續 以相同方式掐頸,終致被害人任寶綢窒息死亡,其時間密接 ,係出於同一殺人犯意,應祇論以單純一罪。
三、原審對被告楊00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認被告 楊00係為偷窺而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住處,並認被告楊00 自警詢、偵查及原審供述為錢財始侵入被害人任寶綢住處, 且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任寶綢脖子上係為逼問財物之自白係 為圓謊,而為誤導偵辦方向之自白不可採信乙節,其認定與 事實不符,尚有未洽。被告楊00上訴意旨否認強盜犯行, 雖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決判就被告楊00之本 意既在取財,即無須擔心遭被害人任00識出,自無庸遮掩



自身容貌;又被告楊00於案發之初既願坦承「姦屍」之行 為,卻不願承認對己較為有利「偷窺」之犯行,實有違常情 ,被告所辯顯有可疑;被告楊00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之日 ,始一改先前之供述,否認其事前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而認被告楊00所犯為強盜殺人罪,則為有理 由,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可指,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楊00與被害人任00雖夙無怨隙,竟因起 意取財而先侵入竊盜,旋為取得財物而以水果刀架在被害人 任00脖子上施行強盜行為,嗣因被害人任00逃跑而泯滅 人性,殘殺正值盛年之被害人任00,又故佈疑陣辯稱係為 偷窺被害人任00,企圖誤導偵辦方向,且被害人任00住 在自己家中,對本件命案之發生並無絲毫責任,竟仍遭此橫 禍,而被害人任00之一家人更會終身活在親人慘遭殺害之 痛苦陰影中,被告楊00惡性固然非輕,惟姑念被告楊00 犯後始終坦承殺人犯行,且自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中就強 盜行為亦曾自白,況被告楊00於前審審理時,向被害人家 屬鞠躬道歉,可見被告楊00已頗具悔意,尚非無教化遷善 之餘地,從被告楊00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切考量, 求其生尚非不可得,因而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 檢察官上訴意旨另略以:原審漏未審酌被告是否亦涉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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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