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95號
TPDM,106,單聲沒,95,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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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克聖
      游中堅
      鄭漢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字第6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 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關違 禁物之沒收,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禁 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修正後之刑法,除刑法第2 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外,並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40條第2項 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綜合 上開修正之前後條文,除有部分文字、項款修正外,其餘就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尚無何不同,且依刑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本件之沒收自應依裁判時之法律處罰之,合先 敘明。
三、查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依前開說明,扣案物均應依法 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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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