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196號
TPHM,97,附民,196,2009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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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鄭富方律師
       顏維助律師
被   告  甲○○
       己○○
            7樓
       丙○○
       乙○○
       戊○○
上列被告甲○○己○○乙○○因背信案件及與被告丙○○
戊○○共犯行使業務不實文書罪等案件(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
第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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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