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鄭富方律師 顏維助律師被 告 甲○○ 己○○ 7樓 丙○○ 乙○○ 戊○○上列被告甲○○、己○○、乙○○因背信案件及與被告丙○○、戊○○共犯行使業務不實文書罪等案件(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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