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楊政憲律師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被 告 丁○○ 丙○○ 戊○○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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