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36號
TPHM,96,重附民,36,2009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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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楊政憲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被   告 丁○○
      丙○○
      戊○○
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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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