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3年度,6號
TPHM,93,金上重訴,6,20091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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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孔繁琦律師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彭正元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恬野律師
      黃心賢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辛○○
           樓
選任辯護人 徐履冰律師
      王玉楚律師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江如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四○二一號、第一二五六二號、第一二五六四號,及移送
併辦案號:同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四○號、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六六七五號、第一二四二一號、第一三九一七號、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三二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己○○戊○○甲○○辛○○丙○○部分,均撤銷。




戊○○證券發行人之負責人共同連續於依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傳票、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己○○丁○○與證券發行人之負責人共同連續於依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傳票、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己○○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丁○○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處有期徒刑貳年;辛○○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丙○○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丁○○己○○戊○○部分:
一、丁○○(民國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出生)係太平洋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太設公司)發起人之一,太設公司於五十六 年六月十四日核准設立登記,公司負責人為鄭乙丑丁○○ 為董事兼總經理,六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太設公司常務董 事會決議推選孫法民為董事長,太設公司股票並於七十年七 月二十八日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現改制 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證管(七○) 一字第○一八五號函准予上市,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太設公司董事會決議,改推選丁○○擔任董事長,於八十七 年五月二十六日,太設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己○○擔任總 經理,丁○○辭董事長職務,同日太設公司常務董事會決議 ,推選戊○○擔任太設公司董事長迄今;丁○○亦係於七十 四年四月十六日經核准設立登記之太平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之一,並為公司負責人,己○○則為董事,於七十五 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司變更名稱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太百公司),七十五年五月二日太百公司股東 會及同年七月十七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太設 公司認購增資新股成為股東,於七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太百 公司常務董事會決議,推選當時擔任太設公司董事長之孫法 民為董事長,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太百公司常務董事會 推選丁○○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太百公司八十三年度董監事聯席會推選己○○為常務董事,



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丁○○請辭董事長職務,同日太百公司 董事會議改選甲○○為董事長,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太 百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辛○○為董事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六日,改選鍾琴為董事長,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太百公司 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推選黃晴雯為董事長;戊○○於擔 任太設公司董事長期間,為發行人太設公司之負責人,丁○ ○、己○○於分別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常務董事期間,均 係為太百公司及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二、丁○○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解除太設公司董事長職務 ,仍擔任太設公司副董事長,且係太平洋建設集團(包含太 設公司、太百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十八家公司)總裁即領導 人,與太設公司總經理己○○負責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 即太平洋建設集團)資金調度事宜,八十九年間,因全球金 融風暴,致整體經濟環境不振、房地產蕭條、物料價格又不 斷上漲,承攬近新台幣(下同)二百億元公共工程之太設公 司財務發生困難,需調度資金以維持營運,而太設集團各企 業中,太百公司雖因長期投資向銀行貸款週轉,有上百億元 之貸款債務,然營業收入最為充裕,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太百公司向合作金庫忠孝支庫(九十年一月一日改制 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支庫改為忠孝分行 )申請開立帳戶之存款,匯至太設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之帳 戶,無息供太設公司週轉營運,且因太設公司為上市公司, 隱匿向太百公司調借資金週轉一事,以避免債權銀行及投資 大眾知悉,丁○○己○○戊○○三人,乃基於概括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意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行為 ,及與太設公司之財務室副理酉○○、經理傅浩、會計室科 長宙○○、財務部經理未○○(均未經起訴),基於概括之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傳票、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記載 等行為:
丁○○己○○於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期間,明 知太百公司資金應妥善運用於太百公司營運,擅自出借予其 他公司,將會使公司可用資金減少,影響公司營運,為替太 設公司調度資金,與戊○○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絡聯,自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於附表 二編號⒈至⒋、⒍、⒎、⒐、⒑、⒓、⒕至⒛、、至 、至、、至所示之時間,由太設公司財務室副理 酉○○等人,上簽所需調度之資金數額,呈太設公司總經理 己○○批核(其中亦有再經戊○○批核),轉送太百公司董 事長丁○○裁示後,太設公司財務部門在收入傳票、分錄轉 帳傳票之總帳科目分別填寫「其他預收款」或「其他應付款



」及「存出保證票據」,酉○○、宙○○(會計室科長)、 傅浩(經理)、未○○(財務部經理)、己○○(總經理) 分別在出納、覆核、經理、總經理等欄位用印(詳如附表二 編號⒈至⒋、⒍、⒎、⒐、⒑、⒓、⒕至⒛、、至、 至、、至之傳票記載科目、備註欄所示),與簽 發借款同額之支票交由丁○○己○○批示後,送交太百公 司,不知情而無犯意聯絡之太百公司財務人員,即依指示由 太百公司向合作金庫申請開立帳戶,匯款至太設公司向銀行 銀行申請開立之帳戶,供太設公司營運使用,減損太百公司 之資本及可運用之營運資金,致生損害於太百公司。期間, 太設公司陸續於附表二編號⒌、⒏、⒔、、、、、 、所示之時間還款,財務部門在支出傳票之總帳科目填 寫「其他預收款」、「其他應付款」,並由酉○○在出納或 製票欄位用印,己○○在總經理或董事長欄位用印,未○○ 在出納欄位簽名(詳如附表二編號⒌、⒏、⒔、、、 、、、傳票記載科目欄、備註欄所示),匯入附表二 編號⒌、⒏、⒔、、、、、、所示之現金至太 百公司向合作金庫忠孝分行方式,沖銷前揭借款,更於⑴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財務人員,在分錄轉帳傳票總帳 科目填寫「其他預收款」(附表二編號⒒),會計室科長宙 ○○、經理傅浩分別在製票欄、經理欄用印,以抵太百公司 應付股利方式,沖銷借款一億一千零五十九萬二千元之借款 ;⑵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由財務人員在分錄轉帳傳票總帳科 目填寫「其他應付款」(附表二編號),不知情之卓富蓮 及知情之傅浩分別在製票欄、經理人欄用印,以轉列為太百 大樓租賃保證金八億元,沖銷前揭借款;⑶九十年十二月間 ,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契約,太設公司將所持 有之轉讓英屬維京群島商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 控公司)五百七十萬股以二十三億元轉讓予太百公司,太百 公司於附表三編號⒈至⒐所示之時間支付二十二億七千七百 四十萬零八千元予太設公司,其中十億六千一百九十萬零八 千元(附表三編號⒎、⒏),由太設公司財務人員,於九十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支出傳票之總帳科目填寫「其他應付款」 (附表二編號),張秀珠、未○○分別在出納欄用印、簽 名,卓富蓮在製票欄用印,以扣抵太百公司購買中控股權應 付股款方式,沖銷前揭借款;藉以隱匿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 調借資金週轉一事。
㈡太設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每營業年度、每半營 業年度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營業 年度之第一季及第三季,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



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所發布之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於「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相關規定,其 中第二條規定「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 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 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第三條規定「關係人 交易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金均屬 之」、第四條規定「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 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而太設公司 董事長戊○○係證券交易法所指之發行人之負責人,與太設 公司副董事長民強、總經理己○○、財務部經理未○○、會 計室科長宙○○,均明知附表二編號⒈至⒋、⒍、⒎、⒐、 ⒑、⒓、⒕至⒛、、至、至、、至所示之 太設公司與關係企業-太百公司公司間之資金往來,係太設 公司向太百公司之短期借貸,非太百公司向太設公司承租太 百大樓之預付租金,收入傳票、分錄轉帳傳票及支出傳票登 載之會計科目「其他預收款」、「其他應付款」均虛偽不實 ,自九十年二、三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於太 設公司製作附表四編號⒈至編號⒐所示之太設公司該年度、 半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等財務報告時,由知悉附表二所示 之資金往來,係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之短期借款,及以抵太 百應付股利方式沖銷借款、以轉列為太百大樓租賃保證金八 億元,沖銷前揭借款、以扣抵太百公司購買中控股權應付股 款方式,沖銷前揭借款等情之太設公司會計室科長宙○○, 依據前揭不實之會計憑證等資料,製作隱匿太設公司向關係 企業太百公司借貸交易訊息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 量表、財務報表附註,再由知情之太設公司經理馮浩或未○ ○、總經理己○○及董事長戊○○分別在主辦會計欄、經理 人欄、負責人欄核章,共同製作附表四編號⒈至⒐所示內容 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再交不知情之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乙○○、翁榮隨、蔡宏祥進行查核,使會計師乙 ○○、翁榮隨、蔡宏祥因而出具附表四編號⒈至⒐備註欄所 示「未發現財務季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而須修正之情事」等內容之查核報告、核閱報告,致使 附表四編號⒈至⒐所示之太設公司財務報告之「關係人交易 」附註科目未能詳實揭露上開借款事實,無從呈現實際之財 務狀況,影響太設公司股東、市場投資人等財務報表使用者 判斷之正確性,並足以生損害於太設公司所製作之會計傳票 、財務報表、財務報告登載內容及證管會查核公司財務報表 之正確性。




三、案經太百公司提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以下 稱台北市調處)報告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暨台北市調處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貳、甲○○辛○○丙○○部分:
一、甲○○前因出售星鑽大樓及地上權予己○○擔任負責人之明 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明陽公司)、大富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大富公司),再轉租予太百公司作為營業賣場,與 太設集團之總裁丁○○及太設公司總經理兼太百公司常務董 事己○○互有生意往來而有交情。緣八十九年間,太設公司 因全球金融風暴,整體經濟環境不振、房地產蕭條、物料價 格不斷上漲,又承攬近二百億元公共工程,致財務發生困難 ,遂自八十九年間起,多次向太設集團關係企業中營業收入 最為充裕之太百公司調度資金,九十年九月間,太百公司因 納莉颱風襲台,遭受水災而停業數日,營運受到影響,太設 集團之債權銀行欲採取停止對太設集團繼續貸放資金或催促 清償已到期之貸款等措施,使得太設集團之財務更加吃緊; 九十年九月下旬,甲○○前往太設公司找己○○談星鑽大樓 價金給付一事,經己○○告知而得悉上情後,為確保星鑽大 樓價金得以收取,便向太設集團總裁丁○○及其子己○○表 示,可提供協助,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引薦己○○至總統府 拜會當時之總統府副秘書長之陳哲男,同日下午再由陳哲男 陪同前往財政部拜會顏慶章部長,顏慶章當場允諾協助於同 月十五日召開太設集團紓困會議,藉此提供溝通平台,由債 權銀行與太設集團開會協商太設集團借款債務之清償方式與 時間,丁○○己○○認為甲○○有能力協助太設集團紓困 ,乃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委任甲○○處理太設集團之財務 紓困相關事宜,使太設集團能獲得最大資金之挹注,且應甲 ○○之要求,聘任甲○○擔任太設集團之副董事長;九十年 十月二十三日,由合作金庫主導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後,即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 ,達成不調息(年利率平均百分之七點五九),及展期清償 本金一年之約定,惟設有下列條件:⑴太設集團(如附表一 所示)仍照原借款契約利率不變並正常繳息;⑵依九十年十 月十五日授信額度為準,在原額度原條件內可循環動用;上 開債務協商會議結果雖使太設集團之財務困境暫時獲得紓緩 ,然並未能徹底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問題。於九十一年一月三 十日,太設公司召開第十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中決議通過 出售太設公司所持有太百公司百分之四十八股權、中控公司 股權及太百大樓,己○○並委請甲○○幫太設集作企業診斷



,規劃太設集團作瘦身、切割計劃;繼而於九十一年二月間 ,丁○○己○○甲○○引薦下,央請德華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德華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巳○○協助,由德華公司向太設公司 購買太百公司百分之四十八股權,太設集團保留百分之三十 二股權,九十一年二月下旬,雙方合作破局;九十一年二月 下旬、三月初,又經甲○○引薦,向國際票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國票公司)董事長卯○○尋求協助規劃太百公司與 太設公司切割事宜;而甲○○於九十一年二月間,以應補償 其出面處理太設公司財務問題之花費,及用以取信外界為由 ,對丁○○己○○要求取得太百公司百分之二十股權,丁 ○○因見甲○○先前確有能力安排會見陳哲男、顏慶章等人 ,且亦確實順利召集債權銀行,並舉行上開紓困會議及債務 協商會議,為求順利解決太設集團之財務困境,遂應允甲○ ○之要求,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三月初某日,由丁○○與甲 ○○簽訂日期倒填為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內容:「甲乙雙方 因買賣多項房地產,部分款項乙方願作投資,經結算後,雙 方應共同擁有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崇廣公司)購 入之持有太百公司之股權,其中乙方應佔(占)太百公司股 權百分之二十」之協議書,己○○則擔任見證人,及己○○ 書寫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致甲○○之信函,記載「現在 已可確定兄台所擁有…太百公司股權為百分之二十」,藉此 表彰甲○○應取得百分之二十太百公司股權。九十一年三月 初,丁○○經卯○○介紹,委請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 下稱正風事務所)所長辛○○率事務所會計師及助理,對太 百公司與太設公司關係企業進行財務專案評估,九十一年三 月十二日專案評估報告完成後,卯○○正式接受丁○○個人 及太設集團、太百公司之委任,負責處理太百公司之財務、 紓困問題,及在使太設集團能獲得最大資金挹注之前提下可 適當處理太百公司,辛○○亦受丁○○個人及太設集團、太 百公司之委任,協助太設集團、太百公司進行財務紓困及擔 任財務顧問工作;接著丁○○己○○甲○○、天○○即 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召開經營改造會議,會 議中丁○○宣示中止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之交叉持股情形, 二家公司之資金、業務須在短時間內改善及恢復獨立運作;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丁○○己○○甲○○更簽立「 太平洋SOGO工作進度一覽表」,依該工作進度:「步驟一: 太百公司股權先全度集中至太設公司後,即全數轉入太百公 司子公司太流公司;步驟二:股權集中後,全體董監事辭職 ,改選董監事,由新任董事會委託信託卯○○,所有股票股



權全數由受託人處理;步驟三:將大樓、大陸股權、SOGO太 設股份全數併入,所有收支由正風事務所監管…步驟五:卯 ○○正式接管新董事會」;而甲○○、卯○○以正風事務所 上開財務評估之結果:「一、重大事項報告…太百公司…本 業獲利尚稱良好…太百公司從整體營運環境觀之,實質上受 太設公司之控管,且重大決策亦多授權董事長或常務董事決 定,極易導致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偏差及控管機制喪失。另 …董事及股東成員以所持…公司股票向銀行質借款高達二十 億元以上…長期將嚴重影響公司控制環境健全及經營之穩定 …二、建議事項…建立緊急財務監管機制,就有關財務收支 核決權部分重新檢討,並嚴格管制各項速動資產動支程序, 以避免產生大量資金流出…卻與營業活動無關…」等為由, 要求對太百公司進行財務監控,由辛○○指派正風事務所午 ○○會計師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進駐太百公司,保管太 百公司三顆支票發票章中之一顆,午○○並負責於用印之前 ,均核對支票之付款人並非太設集團其他關係企業,藉以控 管太百公司之支票簽發,且卯○○要求己○○辭去太百公司 常務董事職務,避免太百公司之資金再流入太設集團其他關 係企業,以進行太設集團、太百公司之企業體切割計劃,欲 將太百公司之股權全部集中在資本額僅一百萬元、原無營業 活動之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太流公司), 另安排太設公司將所持有之太流公司股權售予太百公司,改 變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相互持股之關係,使太流公司成為太 百公司之控股公司;丁○○己○○為求順利解決太設集團 之財務困難,即分別以太百公司董事長、太設公司總經理身 分,依據上開切割計畫,及卯○○、甲○○等人之指示,進 行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斷絕交叉持股之關係,俟太百公司之 股權集中後,再將太流公司股權全部信託卯○○處理,俾利 向太百公司之債權銀行爭取貸款展期:
丁○○己○○先安排太百公司以一百萬元代價,向太設公 司收購太流公司股權,因丁○○前已承諾給予甲○○百分之 二十太百公司股權,在甲○○要求確保其個人前揭權益下, 同意將太流公司百分之二十股權登記在甲○○名下,信託予 甲○○,並將太百公司支付太設公司以購買太流公司股權之 一百萬元股款中之二十萬元,由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八日,以股東往來名義,填寫暫借款申請單,向太百公司支 借二十萬元給付太流股款,俾便將來主張太流公司百分之二 十股權係其所有,惟未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迄於九十一 年四月間,因計畫作為太百公司控股公司之太流公司資本額 僅一百萬元過低,恐上開切割計畫難獲債權銀行支持,九十



一年四月十四日,太流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太流公司 辦理現金增資九百萬元,每股十元,全額發行,及推選甲○ ○、丁○○、天○○為董事,辛○○為監察人,同日董事會 ,並決議通過推選甲○○為董事長,而辛○○為使增資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建議將太流公司百分之 六十股權登記在自然人名下,百分之四十登記在太百公司名 下,同時甲○○為圖確保丁○○父子二人允諾給與太百公司 百分之二十股權之報酬,及以卯○○、辛○○指示為由,要 求將太流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信託與其本人,丁○○父子為 求順利解決太百公司、太設公司財務困難,遂依卯○○、甲 ○○指示,將前揭太流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於九十一年四 月二十三日登記在甲○○名下,信託予甲○○,前揭增資登 記甲○○名下應繳交之股款五百八十萬元,丁○○於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二日,同樣以股東往來名義,填寫暫借款申請單 ,向太百公司支借五百八十萬元給付太流股款,俾便將來主 張太流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係其所有。而太設公司於九十年 十二月間,即由太設公司之負責人戊○○代表太設公司,與 代表太百公司之太百公司負責人丁○○,簽訂股權轉讓契約 書,太設公司將持有之中控公司五百七十萬股,以二十三億 元轉讓與太百公司,約定太百公司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支付全部價款,嗣於九十一年二月間,又與太百公司簽 訂股權轉讓契約書,太設公司將持有之中控公司五百七十萬 股,以二十三億元轉讓與太百公司,約定太百公司應於九十 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全部價款,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簽訂協議書,就轉讓中控公司股權 價款,雙方經協議折減轉讓價格六億元,總價減為四十億元 ,太百公司已於九十一年底付清所有股款;接著於九十一年 四月十四日,甲○○擔任太流公司董事長後,即與丁○○戊○○,分別代表太流公司、太百公司及太設公司,簽訂買 賣契約書,太設公司將持有之中控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太 百大樓出售予太百公司,將持有之太百公司百分之四十八股 權(及太設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購買太百公司百分之五十二股 權)出售予太流公司,由太百公司代理太流公司向太設公司 購買太百公司全部股份,總價金為一百二十億元;於九十一 年四月間,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亦依據前開分割計畫,由各 該公司之負責人戊○○丁○○,分別代表太設公司、太百 公司,就太設公司所有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四十五號 地下三樓至十三樓之太百大樓,以總價四十六億元,出售予 太百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㈡太流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分別與台灣崇廣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崇廣公司)、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豐洋公司)、香港商時遠有限公司(以下稱時遠公司)各簽 訂股權買賣契約書,前揭太百公司股權集中在太流公司之計 劃已大致規劃完畢,進而太流公司將實際成為太百公司之控 股公司,且甲○○個人又登記持有百分之六十太流公司股權 ,有權決定法人董事入主太百公司,得以間接掌控太百公司 。甲○○並於九十一年五月間以太流公司負責人名義,與卯 ○○簽立信託協議書,將太流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權全 數信託予卯○○,及約定「授權卯○○對太百公司行使法規 所定之公司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舉凡財務調度、經營管理 、人事等一切經營上所必要之行為」、「信託行為係唯一且 無條件更無期限」、「將來太百公司一切安定平穩後或信託 期間公司營運必要時,卯○○有權處置太流公司所信託之一 切股權(包含作價及賣出權)」等內容,丁○○因配合前開 分割計畫,及需要卯○○、甲○○繼續協助處理太設集團及 太百公司財務之困境,遂以見證人身分自願簽署前揭信託協 議書。而太流公司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與太設公司簽訂 股權買賣契約書,購買太百公司股權,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太設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票全部過戶至太流公司,太流 公司向時遠公司、太設公司、崇廣公司,購買太百公司股權 應繳付之股款,時遠公司、太設公司部分,均係太流公司先 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以股東往來名義, 向太百公司借支給付,崇廣公司部分,股票均已過戶至太流 公司名下,其中以承擔債務之方式,抵償五億零四百三十一 萬七千三百四十二元,積欠餘款二億五千六百十九萬九千四 百十元。
㈢另正風事務所亦於九十一年五月份,在卯○○之專業指導下 ,依據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提供之財務資料,協助太設集團 及太百公司製作償債計畫書,供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再次向 債權銀行團申請紓困,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再次召開 債權銀行紓困會議,惟仍未獲多數債權銀行通過,卯○○、 甲○○於九十一年七月間知悉後,為避免當時業已集中登記 在太流公司名下之太百公司股權,將因先前太設公司等太設 集團企業持以設質擔保之債務無力償還,致股票遭債權銀行 拍賣,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由卯○○邀集太百公司主 要債權銀行,即合作金庫董事長梁成金、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銀)董事長汪國華,及時任財政部長 李庸三等人,甲○○則邀請陳哲男共同與會,上開人等一同 至來來大飯店(現為喜來登飯店)桃山日本料理店餐敘,卯



○○及甲○○在餐會中探詢債權銀行對債務人太百公司將提 出之償債計畫,即展延債務及變更清償債務條件之意見。同 日下午卯○○、甲○○隨即通知丁○○、章啟正、天○○、 辛○○,在國票公司卯○○之辦公室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董事 會,會中告知前開九十一年五月份所提出之太設集團及太百 公司之償債計畫未獲債權銀行支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七 億元之NIF(聯貸案)亦即將到期,太百公司亟需另行舉債 因應,由於丁○○債信不佳,若繼續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 恐無法獲債權銀行支持,是除原有之保證人外,太百公司須 要有一位新任董事長,再由此人擔任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等事 由,丁○○只好辭去太百公司董事長職務,且會中決議改由 甲○○接任,並由甲○○擔任太百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又卯○○與甲○○為履行前開分割計畫,及配合前開於九十 一年五月份所簽立之信託協議書,以確保對太百公司的控制 權,俾順利日後處分太百公司股權,同時亦簽立協議書,其 上載明「乙方(甲○○)將太流公司持有公司之股票及太百 公司持有太流公司股票,就讓與書類蓋章後交甲方(卯○○ ),任由甲方處理,乙方及太流公司絕無異議」,及委由卯 ○○擔任太百公司最高財務顧問,負責太百公司財務規劃、 調度之指導,甲○○即應卯○○之指示,將太流股票全數交 給正風事務所辛○○保管;至此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之股權 與經營權,已均由卯○○全盤掌控。翌日(九十一年七月十 九日)合作金庫及票券公會,亦立刻分別為太百公司召開紓 困會議。
二、原太百公司以四十六億元之價金,向太設公司購買太百大樓 ,於抵銷太設公司積欠太百公司之債務及承接抵押貸款後, 太百公司仍需再給付太設公司十餘億元之價金,辛○○則以 受委任監控太百公司財務之任務,主張除太設公司外之其餘 太設集團關係企業積欠太百公司超過二十億元,應將購買太 百大樓之價款全部抵扣上開負債,因此太百公司並無庸再給 付太設公司任何價款,並要求太設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自九 十一年六月底、七月間起,己○○甲○○辛○○就該房 屋價金給付一事進行協商,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己○ ○偕太設公司財務部經理未○○至國票公司卯○○辦公室, 與甲○○進行協商,甲○○推稱係卯○○不願支付餘款,卯 ○○則推稱係己○○甲○○之事,未取得任何共識,且太 百公司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未再支付太百大樓之租 金,致己○○與卯○○、甲○○辛○○等人已生嫌隙,並 萌生對外再行尋求投資太百公司之財團之意。而甲○○、辛 ○○、卯○○,見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其餘關係企業已斷絕



交叉持股關係,未來營運將不受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拖 累,且太百公司本身獲利能力、現金流量甚佳,未來營運前 景看好,復已掌握對太百公司、太流公司之控制權,竟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進行下列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㈠九十一年七月底、八月初間,己○○思另行對外尋求投資太 百公司之財團,獲取外部資金之挹注,以徹底解決太設集團 之財務危機,遂先透過太百公司外商科長孫建平向寒舍古董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寒舍古董公司)之總經理王定乾探詢 寒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寒舍公司)之意願,而王定 乾請示寒舍公司顧問蔡辰洋,並經寒舍公司董事長蔡辰威之 授權後,便與己○○聯絡,以確認雙方之真意,且寒舍公司 亦協同美商仙妮蕾德集團(以下稱仙妮集團)負責人陳得福 一同合作投資太百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己○○ 便與寒舍公司之代表蔡辰洋及仙妮集團負責人陳得福,共同 簽訂交易備忘錄,約定由仙妮集團負責人陳得福向太流公司 收購太百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中控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權,兩 項交易共計三十四億元與豐洋公司約百分之九十五股權、香 港太平洋控股公司百分之百股權,此兩項交易共計二十億元 ,及由寒舍公司以四十六億元購買太百大樓建物及地上權, 雙方並特別約定「同意有關標的物之過往交易、資金借貸及 關係企業往來帳務等一筆勾消」等語,即同意於此交易完成 後即放棄太百公司對太設集團之全部債權。雙方雖以上開備 忘錄對買賣標的及價金達成初步合意,因卯○○、甲○○已 取得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控制權,己○○乃請蔡辰洋另與卯 ○○洽談,其並將與寒舍公司、仙妮集團前揭交易協定告知 甲○○辛○○。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蔡辰洋即與王定 乾一同至國票公司卯○○辦公室商討投資太百公司事宜,詎 料卯○○自忖如太設集團、章家自行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 恐無法從中獲取自身之利益,遂向蔡辰洋諉稱太百公司與太 設集團之切割計畫尚未完成,並佯稱已獲「總統府高層」指 示,無權轉賣云云,實不願配合將太百公司股權出售與寒舍 公司。而蔡辰洋為查證卯○○所言之總統府高層介入說辭是 否屬實,遂趁探視總統夫人吳淑珍身體之機會,至玉山官邸 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瞭解狀況,總統夫人吳淑珍除當場明確 表達總統未涉入民間企業買賣外,嗣陳水扁總統更透過時任 總統府秘書之馬永成瞭解是否有人假借「總統府高層」名義 介入;俟馬永成初步查證並無該等情事後,蔡辰洋即再次與 卯○○接洽,表達已查明並無高層之說,然仍遭卯○○含糊 推諉。




㈡卯○○見以總統府高層介入為由拒絕寒舍公司,勢已無法說 服寒舍公司放棄洽購太百公司股權,為排除寒舍公司、仙妮 集團為上開洽購,及續行控制太百公司,旋即藉太流公司已 發函請合作金庫代轉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以下稱銀行公會)、票券公會及世華商銀指派人選出任 太百公司法人代表之機會,以安排債權銀行團人員進入太百 公司經營團隊監控為由,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召開太 百公司臨時股東會、董事會,卯○○安排由銀行公會所推薦 之劉昌鑾、票券公會所推薦之彭宗正、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世華租賃公司)所推薦之江希賢、正風事務 所丁鴻勳及辛○○等實際上未具債權銀行團代表性之人接受 太流公司遴選擔任太百公司董事,並安排彭宗正於董事會提 出由辛○○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之議案,由辛○○順利接任 太百公司董事長,藉此以利對外諉稱太百公司之董事會係由 債權銀行團所主導,實則卯○○仍擔任太百公司董事會最高 顧問,與甲○○繼續掌控太百公司經營權,使卯○○、甲○ ○得私下由其等另洽太百公司之買主牟利。另寒舍公司之代 表蔡辰洋多次找卯○○洽談,均遭卯○○含糊推諉,蔡辰洋 轉而詢問己○○為何投資太百公司須與卯○○洽談,經己○ ○出示九十一年五月甲○○代表太流公司,與卯○○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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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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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