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64號
ULDV,98,司催,164,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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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謙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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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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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順電業工程股份有│台灣中小企銀斗六分│98年10月31日 │275,688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李順是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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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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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