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52號
TPDM,106,單聲沒,152,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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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翠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331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面額美金壹佰元之鈔票拾捌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民國105年10 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533849400號報告書,移送被告 宮翠平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美金鈔券經送鑑定係屬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 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宮翠平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20日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5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 處分書在卷可查。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美金100元之鈔 票18張,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及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1058003643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偵字第23314號卷第21至24頁、第32至 37頁、第52至53頁反面),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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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 號 │
│ │ (面額均為美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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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C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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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L0000000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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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D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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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F0000000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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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F0000000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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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B00000000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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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B00000000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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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I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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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D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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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B00000000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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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B0000000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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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F0000000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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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F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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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C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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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F00000000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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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LE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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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LE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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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LE000000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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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