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更字,91年度,1號
TYDV,91,救更,1,200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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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救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陳憶萱
  聲 請 人 陳憶旻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九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聲請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將原裁定廢
棄,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相對人乙○○酒後駕車肇事而致聲請人全家受有
傷害,經訴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聲請人於嗣後又查知乙○○
係無照駕駛,原車主即相對人甲○○因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依法應負共同
侵權行為責任,因而提起訴之追加,請求追加甲○○為共同被告。惟因本件刑事
部分業已終結,此部分本應於訴之追加時繳交訴訟費用,但因於本件車禍發生後
,聲請人戊○○已經受有雙眼右側全盲之傷害,無法工作謀生,此有殘障手冊影
本可證,其餘三位子女(丁○○陳憶萱陳憶旻)亦皆年幼,聲請人全家生活
實已陷入困境,家庭維持亦有困難,此有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可證,聲請人實
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事證皆已明確,非相對人所能否
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聲請鈞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聲請人戊○○殘障手冊影本、聲請人丙○○
境清寒證明書正本及聲請人丙○○戊○○丁○○陳憶萱陳憶旻全戶戶籍
謄本各一份為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聲請人具狀已陳述綦詳,並提出聲請人戊○○殘障
手冊影本、聲請人丙○○家境清寒證明書正本及聲請人丙○○戊○○丁○○
陳憶萱陳憶旻全戶戶籍謄本各一份資佐,已足為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本件
依據右揭規定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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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