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08號
MLDV,98,除,108,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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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皮革製品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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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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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鄉村皮鞋張秀美│臺灣銀行頭份分行│98年2月28日 │33,843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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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