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富麗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
,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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