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214號
MLDV,98,聲,214,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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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o○○
相 對 人 玄○○○○○○
            號
      申○
      M○○
      丙○○○
            1號
      k○○
            號
      a○○
            0號
      S○○
            號
      甲地○
            號
      午○○
            號
      G○○
            之1號
      甲戌○
            2號
      Y○○○
      甲卯○
            號
      甲午○
            號
      m○○
            號
      甲H○○
      j○○
            號
      p○○
      N○○
            號
      X○○
      甲D○
            3號
      s○○○即黃香葱之
      甲癸○即黃香葱之承
      甲子○即黃香葱之承
      甲丁○即黃香葱之承
      甲卯○即黃香葱之承
            號
      甲巳○即黃香葱之承
            巷13
      甲寅○即黃香葱之承
            3巷1
      甲辰○即黃香葱之承
            巷6弄
      甲甲○即黃月明之承
            號
      甲己○即黃月明之承
      甲戊○即黃月明之承
            號
      U○○即張鼎煌之承
            366
      b○○即張鼎煌之承
            4號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c○○
相 對 人 苗栗縣立三義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甲乙○
            號
      J○○
            8號
      Q○○
      q○
            15號
      T○○
            號
      甲宙○
            號
      寅○○
            22號
      卯○○
            14號
      g○○
            17號
      h○○
            18
      W○○
            號
      甲酉○○
            號
      甲E○
            號
      子○○
            號
      A○○
            號
      甲未○
      V○○
      i○○
            6號
      甲申○
      f○○
      乙○○
            號
      d○○
            號
      甲丙○
      丁○○
      r○○
            號
      己○○
            弄14
      甲G○
      甲亥○
            35之
      未○○
            號
      P○○
      Z○○
            3號
      e○○○
      庚○○
      戊○○
      甲宇○
      甲F○
            1號
      甲天○
            號
      甲亥○
            號
      y○○
      R○○
      B○○
            號
      辰○○○即吳運春之
      壬○○即吳運春之承
      巳○○即吳運春之承
      丑○○即吳運春之承
      辛○○即吳運春之承
            5號4
      地○○○即林春榮之
            號
      亥○○即林春榮之承
      酉○○即林春榮之承
      甲酉○○即林春榮之
            號
      戌○○即林春榮之承
            號
      天○○即林春榮之承
            70巷
      l○○○即林春榮之
            號9樓
      宇○○即林春榮之承
            號
      F○○○即邱春琳之
            號
      黃○○即邱春琳之承
      E○○即邱春琳之承
            號
      D○○即邱春琳之承
            號
      C○○即邱春琳之承
            號
      宙○○即邱春琳之承
            號
      甲A○○即蕭紹文之
            號
      甲玄○即蕭紹文之承
            弄42
      甲黃○即蕭紹文之承
            號
      甲B○即蕭紹文之承
            號
      甲C○即蕭紹文之承
            號
      O○○即范燈發之承
            號
      H○○即范燈發之承
            號5樓
      K○○即范燈發之承
            3號
      I○○即范燈發之承
      L○○即范燈發之承
      z○○○即黃珍祥之
      w○○即黃珍祥之承
      甲辛○即黃珍祥之承
      甲庚○即黃珍祥之承
      甲壬○即黃珍祥之承
      甲丑○即黃曾玉枝之
      v○○即黃曾玉枝之
      u○○即黃曾玉枝之
      x○○即黃曾玉枝之
      t○○即黃曾玉枝之
      n○○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共同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規定明確。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2年度 苗簡字第177 號、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餘由聲請人負擔; 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甲乙○J○○Q○○q○T○○甲宙○寅○○卯○○g○○、h○ ○、W○○、管林竹、甲E○子○○A○○甲未○V○○i○○甲申○f○○乙○○d○○、甲丙 ○、丁○○r○○己○○甲G○甲亥○未○○P○○Z○○e○○○庚○○戊○○、甲宇○、甲 F○、甲天○、甲亥○、y○○、R○○、B○○、辰○○ ○、壬○○、巳○○、丑○○、辛○○、地○○○、亥○○ 、酉○○、甲酉○○、戌○○、天○○、l○○○、宇○○ 等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計算書:
┌──┬───────┬───────┬──────────────┐
│編號│項 目│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
│ 1 │第一審裁判費 │ 1,014 元 │聲請人墊付 │
├──┼───────┼───────┼──────────────┤
│ 2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 元 │聲請人墊付1,500 元 │
├──┼───────┼───────┼──────────────┤
│ 3 │附帶上訴裁判費│ 1,500 元 │相對人甲乙○J○○Q○○
│ │ │ │、q○T○○甲宙○、吳金│
│ │ │ │和、卯○○g○○h○○、│
│ │ │ │W○○、管林竹、甲E○、吳昌│




│ │ │ │坤、A○○甲未○V○○、│
│ │ │ │i○○甲申○f○○、孔應│
│ │ │ │威、d○○甲丙○ 丁○○、│
│ │ │ │r○○己○○甲G○、劉月│
│ │ │ │梅、未○○P○○Z○○、│
│ │ │ │e○○○庚○○戊○○、劉│
│ │ │ │蘭妹、甲F○、甲天○、甲亥○
│ │ │ │、y○○、R○○、B○○、吳│
│ │ │ │管壬妹、壬○○、巳○○、吳枝│
│ │ │ │梅、辛○○、地○○○、亥○○│
│ │ │ │、酉○○、甲酉○○、戌○○、│
│ │ │ │天○○、l○○○、宇○○共同│
│ │ │ │墊付1,500 元 │
├──┼───────┼───────┼──────────────┤
│ 4 │第二審複丈費 │ 149,800 元 │聲請人墊付 │
├──┴───────┼───────┼──────────────┤
│ 合 計 │ 153,814 元 │聲請人墊付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 │ │計152,314 元,相對人甲乙○、│
│ │ │J○○Q○○q○T○○
│ │ │、甲宙○寅○○卯○○、傅│
│ │ │宏城、h○○W○○、管林竹│
│ │ │、甲E○子○○A○○、詹│
│ │ │德春、V○○i○○甲申○
│ │ │、f○○乙○○d○○、黃│
│ │ │連銀 丁○○r○○己○○
│ │ │、甲G○甲亥○未○○、徐│
│ │ │健堂、Z○○e○○○、吳仲│
│ │ │己、戊○○、甲宇○、甲F○、│
│ │ │甲天○、甲亥○、y○○、徐錦│
│ │ │蓮、B○○、辰○○○、壬○○│
│ │ │、巳○○、丑○○、辛○○、林│
│ │ │黃阿梅、亥○○、酉○○、管林│
│ │ │竹英、戌○○、天○○、彭林和│
│ │ │英、宇○○墊付第二審附帶上訴│
│ │ │之訴訟費用計1,500 元。 │
├──────────┴───────┴──────────────┤
│說明: │
│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⒈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0,463元(152,314 ×2/10≒30,463元│




│ ) │
│⒉相對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23,351元(152,314 ×8/10≒121│
│ ,851 元 ,121,851 +1,500 =123,351) ,惟其中1,500 元,由相對人│
甲乙○J○○Q○○q○T○○甲宙○寅○○卯○○、傅│
│ 宏城、h○○W○○、管林竹、甲E○子○○A○○甲未○、張│
│ 東蓮、i○○甲申○f○○乙○○d○○甲丙○丁○○、黃│
│ 天財、己○○甲G○甲亥○未○○P○○Z○○e○○○、│
庚○○戊○○、甲宇○、甲F○、甲天○、甲亥○、y○○、R○○、│
│ B○○、辰○○○、壬○○、巳○○、丑○○、辛○○、地○○○、林景│
│ 瑞、酉○○、甲酉○○、戌○○、天○○、l○○○、宇○○等人共同負│
│ 擔。 │
│⒊相對人應共同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21,85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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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