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釋明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所要求之還款
計畫,若有書面資料併提出之。
二、聲請人98年1 月至9 月之收入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姊妹(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母親賴重安96、97年之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針對97年固程實業有限公司申報聲請人有所得新台幣20萬元
檢舉一事,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是否已有調查結果
,並請提出該局之書面回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 欣 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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