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聲 請 人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巷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
7月31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北源榮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所為98年度建字第3 號之民事判 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 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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