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1年度,234號
TYDV,91,全聲,234,200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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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詹清琪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九字第一三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九字第一三一○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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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