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99號
債 權 人 苑裡天下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
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