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7號 98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SUWARSIH原 告 TIAH原 告 AISAH原 告 IDAH原 告 YAYAH KOM原 告 NUR SULIS原 告 TARIAH原 告 JUWARMI原 告 MULYANI原 告 SITI NURS原 告 ROHANI原 告 ISMAYANTI原 告 WARNI原 告 IMAS FITR原 告 NADA NURH原 告 SULANJARI原 告 乙○○○○○○原 告 甲○○○ ○○○○原 告 NGUTEN TH前列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被 告 辛○○ 號被 告 壬○○ 弄19號被 告 辰○○ 號12樓被 告 寅○○ 之1被 告 巳○○ 9弄7號被 告 丑○○ 2樓被 告 子○○ 56號被 告 己○○ 號被 告 戊○○ 6之4號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癸○○被 告 卯○○ 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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