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93號
MLDM,98,附民,93,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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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2號
                   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
                   98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SUSANTI M
原   告 乙○○○○○○○○
原   告 ANI CAHYA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庚○○ 男 43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鳥
           號
被   告 辰○○ 男 4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市○
           9弄7號
被   告 辛○○ 男 40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鳥
           弄19號
被   告 丑○○ 女 34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縣北
           之1
          居高雄縣鳳
被   告 癸○○ 女 47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鳳
           2樓
被   告 己○○ 女 46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市○
           號
被   告 丁○○ 男 5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美
           6之4號
被   告 壬○○ 男 38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鳳
           56號
被   告 卯○○ 男 39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鳳
           號12樓
被   告 甲○○○○○○○○
          女 27歲
          護照號碼:
          住屏東縣屏
被   告 丙○○○○○○○○
          女 27歲
          護照號碼:
          住屏東縣屏
被   告 寅○○ 男 40歲
          身分證統一
          住新竹縣竹
           號6樓
          居新竹縣竹
被   告 戊○○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花蓮縣吉
           號
被   告 子○○ 女 46歲
          身分證統一
          住花蓮縣吉
           號
          居花蓮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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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