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2號 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 98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 告 SUSANTI M原 告 乙○○○○○○○○原 告 ANI CAHYA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庚○○ 男 43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鳥 號被 告 辰○○ 男 4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市○ 9弄7號被 告 辛○○ 男 40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鳥 弄19號被 告 丑○○ 女 34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縣北 之1 居高雄縣鳳被 告 癸○○ 女 47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鳳 2樓被 告 己○○ 女 46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市○ 號被 告 丁○○ 男 5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美 6之4號被 告 壬○○ 男 38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鳳 56號被 告 卯○○ 男 39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鳳 號12樓被 告 甲○○○○○○○○ 女 27歲 護照號碼: 住屏東縣屏被 告 丙○○○○○○○○ 女 27歲 護照號碼: 住屏東縣屏被 告 寅○○ 男 40歲 身分證統一 住新竹縣竹 號6樓 居新竹縣竹被 告 戊○○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花蓮縣吉 號被 告 子○○ 女 46歲 身分證統一 住花蓮縣吉 號 居花蓮市○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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