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2號 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 98年度附民字第44號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YAKINI原 告 HIKMAH原 告 SUJIYAH原 告 AMINAH原 告 SUPARTI 統一編號:原 告 SITI HABI原 告 WARTIAH原 告 ERNA SUSI原 告 MARIAH原 告 LISA NURA原 告 丙○○○○○○○前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己○○ 號被 告 庚○○ 弄19號被 告 子○○ 號12樓被 告 癸○○ 之1被 告 丑○○ 9弄7號被 告 壬○○ 2樓被 告 辛○○ 56號被 告 戊○○ 號被 告 丁○○ 6之4號被 告 甲○○○○○○○○ 統一編號:被 告 乙○○○○○○○○ 統一編號:被 告 寅○○ 巷14弄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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