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1322號
TYDV,91,催,1322,200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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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沈豔華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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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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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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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俊成即茂城五金行│新竹商銀公西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肆萬元     │AA三四五四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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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