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民國93年間遷出其原居住處所,遲未依規定申 報其所在,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其所為,屬不作為 繼續犯,自應以最後得行為之日即98年4 月13日為其犯罪行 為終了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對國家兵役管理造成之影響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 第1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228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街67巷3號 居臺中縣大甲鎮○○○路63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苗 栗縣公館鄉○○村○○鄰○○街67巷3 號,於民國93年間退伍 之日起,即已遷出上開處所,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苗栗 縣後備指揮部於98年間之「博愛甲字第251103」教育召集令 ,無法送達甲○○收執。嗣於98年4 月13日,甲○○未依前 開召集令之指定,前往臺中縣烏日鄉○○路○段502號成功嶺 營區,向苗栗縣後備旅第一營報到參加教育召集,始悉上情 。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被告戶籍地之母親乙○○於警詢證述其不知被告住處故無 法聯絡被告等情相符,此外,復有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8年2 月24日後苗栗動字第0980000582號函暨所附教育召集可下令 人員清冊、中華民國郵政函件存根、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動員召集令再送達情形統計表、前開教育召集令正本、苗栗 分局公館分駐所甲○○教育召集令寄存送達相片、苗栗縣後 備旅步一營98年度教育召集苗栗縣要員報到狀況一覽表、苗 栗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 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等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 3款之罪嫌,請依同法第6條之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蕭 慶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 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