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2號
TPDM,106,單聲沒,142,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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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光耀
      王嬌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3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面額美金壹佰元之鈔票貳張、美金伍拾元之鈔票貳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 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楊光耀王嬌惠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106年 度偵字第7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惟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面額美金100元之鈔票2張、美金50元之鈔票2張,均 係偽造等情,業據證人王前鈞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足認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美金100元鈔票2張、美金50元之鈔票 2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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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 號 │ 面 額 │
│ │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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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00000000A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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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B00000000A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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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C00000000B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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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C00000000B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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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