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8 日所為
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10月14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8年9 月1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 ,雖於同月1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 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10月14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10月19日收受 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 至今(98年10月27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