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8 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0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