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632號
MLDM,98,易,632,2009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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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8 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0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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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