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簡成海即天龍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22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