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151號
TTDV,98,司促,2151,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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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
債 權 人 蘇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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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