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43號
TNDV,98,重訴,143,2009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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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二人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台南市政府、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千八百零三 萬九千六百三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
緣第三人萬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裕公司)就 「台南市○道○○○路拓寬地下街、地下停車場興建土木 建築工程履約協議書」及「台南市○道○○○路拓寬地下 街、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合約書」於89年9月27 日簽立終 止協議書。就系爭工程之瑕疵,於第三條㈢約定由台灣省 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就鑑定結果認為有瑕疵且有修補必要 ,由甲方(台南市政府)應給付與乙方(萬裕公司)之工 程保留款或其他款項扣除。嗣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 因地下連續壁滲漏極為普遍,以往雖經聲請人就地下連續 壁包泥缺失大事整修止漏,效果仍未如預期,由於混泥土



屬於多孔性材料特性,若當初施工時混泥土水密性不佳, 如澆置產生冷縫、特密管拔高過快、或開發坍方產生包泥 、或穩定液劣化等等…。本會技師會勘地下二樓淹水約三 十公分必須穿長統雨鞋方可檢視,檢視時,發現所有強面 幾乎全有滲漏情形,此可由附件七照片PI-P136所示與現 場壁體長青苔、白華、鋼筋銹水痕可證,此一現象應全面 費心徹底修繕及止漏,以維護結構安全與使用機能,修復 時為確保止水與補強效果,建議連續壁大底高程起算至頂 面範圍納入修繕區域,故連續璧修繕深度為16.55公尺, 壁體周長為(35.6+816)*=1705公尺。因此總修繕面積16. 55*1705= 28218平方公尺。有關修繕範圍之數量統計與價 格見附件七,計48,393,327元」。
故就系爭瑕疵部分,台南市政府即依該鑑定結果自萬裕公 司扣款48,393,327元未另編列預算,以該金額固定金額統 包之方式發包與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禹公司) 。嗣萬裕公司曾發函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質疑當初鑑定 連續壁瑕疵修繕方式及扣款費用是否多扣,台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函覆說明三提本會結算報告書中,對於前述問題之 處理方及所扣款項如原告報書中附件七,初步可採用…本 構想曾於台南市政府(三方開會)就本案結算結果報告會 場中提出如何達成此一目標之工法。亦即就系爭瑕疵項目 及修補之施工法是經萬裕公司與台南市政府雙方同意後方 扣款。
而台南市政府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會議中綜合結論三亦 表示「連續壁滲漏之施工依照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扣款金 額及參考施工項目辦理,以達到瑕疵改善之要求及精神。 萬裕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間透過報紙知悉統包商僅需透過 施作滲漏修繕即符合合約要求,故主張台南市政府堅持扣 款連續璧補強之金額即屬多扣。均在在證明所謂瑕疵扣款 及如何達成此一目標之工法是經雙方同意,故台南市政府 以統包方式發包方會採固定金額發包有關修繕範圍之數量 統計與價格方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計48,393,327 元相符。
嗣原告98年4月間知悉,就連續壁之滲漏施工未依照台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扣款金額及參考施工項目辦理,即達到瑕 疵改善之要求與精神,而實際上此部分實際修繕費用僅需 10,353,689元,惟此工程款48,393,327元(含如何達成此 一目標之工法)當初是經萬裕公司與台南市政府雙方同意 後方扣款,故於修補瑕疵工法改變下,修繕瑕疵完成而有 剩餘情況下,自應返還正道公司(正道公司已概括承受萬



裕公司詳後說明),台南市政府卻錯誤迄今未退還正道公 司,而悉數由尚禹公司請領完畢,自有違誤。
被告雖抗辯該扣款系扣自第三人泉安營造公司之工程款, 而與萬裕公司無涉,然台南市政府早於86年3月12日簽立 協議書於第四條約定由萬裕公司承受與泉安公司無關,且 台南市政府內簽亦均表示由萬裕公司承受,台南市政府明 明為契約當事人,卻一再答辯該扣款係扣自第三人泉安營 造公司之工程款,而與萬裕公司無涉!與事實不符。正道 公司因與萬裕公司早再88年12月20日簽立協議書,在正道 公司與市府完成點交前,正道公司為配合台南市政府之要 求,能儘速進場等因素,同意支付萬裕公司相關之行政費 用及工程費,且萬裕公司就系爭權利義務於90年1月5日海 安路地下街工程結算點交會議與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道公司)合意概括承受。
嗣後正道公司於98年4月間方知悉,原依90年12月3日台灣 省土木技師工會函說明三稱,本會結算報告書中,對於連 續璧瑕疵修繕之處理及所扣款項如原報告書附件七,初步 可採用壓力灌注止水方式處理,因此灌漿材需滲透30公分 RC牆及滲入70公分連續璧(合稱複合壁)以到達主筋處, 其強度需達到原設計之要求,方可防止侵蝕並兼具補強。 故台南市政府90年12月21日會議綜合結論五參l項稱連續 璧滲水改善統包商只施作三十公分內牆止漏部分,需另依 合約規定提出連續壁有效止水,防止腐蝕,確保結構強度 ,維持使用功能之瑕疵改善方案,此部分估驗暫緩。該次 會議甲○○亦有參與,而知系爭瑕疵修補費用系依據公會 鑑定報告而自萬裕公司扣款,採固定金額發包,瑕疵修繕 完成後如有剩徐,應返還萬裕公司。且於91年1月14日會 議綜合結論仍維持連續壁滲漏瑕疵改善工程依90年12月21 日結算暫緩估驗。而就連續壁之滲漏施工依照台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扣款金額及參考施工項目辦理,以達到瑕疵改善 之要求與精神。
台南市政府於91年l月13日會議因謝顧問宗義意見認為針 對連續壁滲漏瑕疵改善方式,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建議「 初步可採用壓力灌注止水方式處理,因此灌漿材需滲透30 公分RC牆及滲入70公分連續璧(合稱複合壁)以到達主筋 處…,」在施工上及鑑定、檢驗上都會有問題。而認為台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建議不可採,市長於結論並裁示統包工 程在技術方面的要求,以統包契約作為依據,如有不符合 契約要求或超出契約範圍內,業務單位應提供市政府顧問 團所需資料。由顧問團作評量,並直接對市長負責。由於



台南市政府市府顧問團專業意見建議不需結構補強進而推 翻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建議之瑕疵修補方式,故違反證一 之協議(依該鑑定結果扣款並以固定金額發包)最後於91 年l月24日會議結論八准予被告尚禹公司辦理估驗全數請 款。然而實際上此部分實際修繕費用僅需10,353,689元, 惟此工程款48,393,327元非台南市政府預算編列而來,而 系自正道公司(正道公司已概括承受萬裕公司)已領取之 工程款中所為之瑕疵扣款,用以修繕瑕疵之用,故此既非 台南市政府預算,故於修補瑕疵工法改變下,修繕瑕疵完 成而有剩餘情況下,自應返還正道公司(正道公司已概括 承受萬裕公司),台南市政府卻錯誤迄今未退還正道公司 ,而悉數由尚禹公司請領完畢。
故既然系爭止水及補強效果修補費用48,393,327元系依台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建議以「採用壓力灌注止水方式處理, 因此灌漿材需滲透30公分RC牆及滲入70公分連續璧(合稱 複合壁)以到達主筋處…,」實際上並未依此方式修復瑕 疵,尚禹公司僅施作滲水部分修補工程而支出承攬報酬10 ,353,689元即可修補系爭瑕疵,然而台南市政府實際上自 萬裕公司處扣款48,393,327元,且為固定金額發包,此為 被告台南市政府及尚禹公司所知悉,修補瑕疵工程款經計 算後剩餘38,039,638元,自應返還正道公司。被告台南市 政府竟悉數支付報酬與尚禹公司,被告台南市政府之承辦 人丁○○與尚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等人以此方式侵 害正道公司而造成尚禹公司溢領工程款,自已構成共同侵 權行為。由於正道公司已概括承受萬裕公司就系爭工程之 權利義務,自得依民法第184條、185條及188條起訴請求 被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系爭工程係採固定金額發包,尚禹公司亦知之甚詳, 故就此部分瑕疵修補實際上僅產生10,353,689元之費用, 故就其溢領部分自亦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自得同時依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台南市政府及尚禹 公司返還。
再者,因系爭工程款修補費用48,393,327元系依證一之終 止協議書由台南市政府自萬裕公司領取之工程款中以有瑕 疵需修補為由而扣款,既然此部分修補費用僅需10,353,6 89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被告台南市政府自應返還原告。(三)證據:提出終止協議書一份、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節 本一份、統包工程合約書節本一份、88年12月20日協議書 及台南市政府90年1月5日會議紀錄各一份、台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90年12月3日函一份、台南市政府90年12月21日會



議紀錄一份、台南市政府91年1月14日會議紀錄一份、台 南市政府91年1月13日會議紀錄一份、台南市政府91年1月 24日會議紀錄一份、詢問筆錄及統一發票各一份、萬裕公 司91年2月27日函一份、估價單一紙、履約協議書影本一 份、台南市政府內簽影本一紙、價格表影本三紙、工程估 驗單影本二紙等為憑。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台南市政府部分: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陳述:
㈠原告起訴理由略以:系爭連續壁滲漏瑕疵改善工程,被告 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鑑定結果自萬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裕公司)扣款48,393,327元,另行發包予尚 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禹公司)施作改善工程,若 於瑕疵修繕完成後如有剩餘扣款,應返還萬裕公司,其因 概括承受萬裕公司,故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契約關係 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剩餘扣款38,039,638元等語;惟查: ㈡原告起訴狀載稱「就系爭瑕疵部分,台南市政府即依據鑑 定結果自萬裕公司扣款48,393,327元」、「系爭瑕疵修補 費用係依據公會鑑定報告而自萬裕公司扣款」等情,與事 實不符。
⒈查被告台南市政府於民國82年4月27日,與泉安營造事 業有限公司(下稱泉安公司)、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偉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電 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就「台南市○○道六』海安路拓 寬及地下街、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簽訂工程合約,其 中土木建築部分由泉安公司負責施工,萬裕公司則為土 木建築部分之連帶保證人,有工程合約書可稽。 ⒉前開工程,泉安公司自82年8月16日開工後,施工至85 年12月30日(估驗期別為1-39期),嗣因故無法續作, 由萬裕公司接續施工,並與被告台南市政府簽立履約協 議書,暨由興松有限公司為萬裕公司履約協議之連帶保 證人,期間曾分別由萬裕公司、興松公司個別施作(由 萬裕公司之估驗期別為40-46及49-69期,興松公司為47 、48期可明,詳被證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結算服 務報告書第11頁「各施工廠商結算明細表」),直至89 年9月27日,被告台南市政府與泉安公司、萬裕公司合 意終止原工程合約,雙方同意就本工程已施作部分,委 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瑕疵,並由被告台南市政府



自各施工廠商之工程保留款或其他款項辦理瑕疵扣款, 如有剩餘工程款則通知廠商領款,有終止協議書可稽。 ⒊案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前開工程,認定應分別自 泉安公司、萬裕公司、興松公司等施工廠商辦理瑕疵扣 款,其中原告起訴所指地下連續壁滲漏瑕疵,係自泉安 公司施作部分工程款扣款新台幣48,393,327元,此從系 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結算服務報告書(第11頁) 所附「各施工廠商結算明細表」,詳載「泉安營造連續 壁滲漏(瑕疵扣款)48,393,327」即明,於(第13頁) 亦載「(三)本工程瑕疵修繕費估算:2.地下連續壁滲 漏:連續壁大底高程起算至頂面範圍納入修繕區域,故 連續壁修繕深度為16.55公尺,壁體周長為1705公尺, 因此總修繕面積28,218平方公尺。計新台幣48,393,327 元整。本項由泉安營造全數負擔修繕費。」等情可據; 故原告於起訴狀載稱「就系爭瑕疵部分,台南市政府即 依據鑑定結果自萬裕公司扣款48,393,327元」、「系爭 瑕疵修補費用係依據公會鑑定報告而自萬裕公司扣款」 等情,顯與事實不符。
㈢原告供稱「因為泉安公司後來倒了,所以後來本契約有關 泉安公司的權利義務都由萬裕公司承受,所以扣款是萬裕 公司的扣款」等語,亦無可採。
⒈原告稱萬裕公司承受泉安公司就前開工程所生權利義務 ,並無任何依據。
⒉萬裕公司雖為泉安公司前開工程土木建築部分之連帶保 證人,但泉安公司停工後,僅由萬裕公司(及興松公司 )接續施工,嗣泉安公司、萬裕公司及興松公司,就渠 等分別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及瑕疵扣款,均獨立計算及領 款,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結算服務報告書(第11 頁)所附「各施工廠商結算明細表」可證,足認萬裕公 司並無概括承受泉安公司就系爭工程之權利義務,原告 前開供詞顯無可採。
㈣原告於訴狀指稱「就系爭瑕疵部分,台南市政府即依據鑑 定結果自萬裕公司扣款48,393,327元未另編列預算,以該 金額固定金額統包之方式發包與尚禹公司」等情,更屬謬 誤。
⒈同前所述系爭連續壁滲漏瑕疵扣款48,393,327元,係扣 自泉安公司而非萬裕公司;且被告台南市政府於90年7 月間,編列預算金額250,000,000元,就「台南市○○ 路地○街、地下停車場未完成結構體及已完成結構體部 分瑕疵改善工程」(包含前開連續壁滲漏瑕疵工程,下



稱統包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統包方式公開辦 理招標,有採購招標公告可憑。
⒉ 嗣由尚禹公司於90年8月21日以190,000,000元得標,於 90年9月1日與被告簽訂統包工程契約書,而該工程嗣據 尚禹公司提出之工程估驗單,其中就系爭連續壁滲漏瑕 疵改善工程所支出之費用,金額亦高於自原滲漏瑕疵扣 款48,393,327元,足認原告所稱「未另編列預算,以該 金額固定金額統包之方式發包與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云云,要非屬實。
㈤原告於準備書狀稱「系爭瑕疵項目及修補之施工法是經萬 裕公司與台南市政府雙方同意後方扣款」等情,被告否認 之。
⒈原告上開主張,並無任何依據,且被告台南市政府絕無 可能與原廠商約定瑕疵修繕之施工方法。
⒉依系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結算服務報告書,至多 僅有瑕疵扣款金額及施工項目,並無任何施工方法之記 載;且施工方法涉及專業,雖技師公會成員曾提出個人 想法認為「灌漿材需滲透30公分RC牆及滲入70公分連續 壁(合稱複合壁)以達到主筋處..」,然此施工方法 是否可行、是否妥適(蓋30公分RC牆及70公分連續壁, 非屬同一壁體,30公分RC牆產生之裂縫未必與70公分連 續壁同,以灌注方式灌入灌漿材滲透30公分RC牆,未必 有效能填補70公分連續壁原有產生之裂縫),不得而知 !被告台南市政府所重視者,係如與尚禹公司簽訂之統 包工程契約書所示「3.瑕疵改善工程(1)連續壁滲水 <應提出改善方案報核後據以施工>本案既有地下連續 壁滲漏極為普遍,當初灌漿時特密管拔高太快,造成混 凝土有包泥現象,加上壁面施作剪力錠,使30公分RC牆 無法有效與連續壁完全分隔阻絕滲水,致有繼續滲水現 象,目前現場壁體長青苔、白華、鋼筋銹水痕跡,應予 去除或處理。統包商應考量如何有效止水、防止腐蝕, 以確保結構體強度,維持使用功能。」,故前開技師公 會成員個人施工方法之意見,未必可行,更無拘束被告 台南市政府之效力。
⒊再系爭統包工程,被告台南市政府同時就「專案管理及 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嗣 由王志宏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依被告與王志宏建築師事 務所簽訂之契約書,系爭統包工程之工程設計(含設計 、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等),係委由專案管理監造廠



商即王志宏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故依被告與尚禹公司簽 訂之統包契約書,有關連續壁滲水之改善方案,須由承 包商尚禹公司先行提出並送請專案管理監造廠商即王志 宏建築師事務所,審核通過後方得據以施工,是系爭連 續壁滲水瑕疵修繕之施工方法,亦須先經專案管理監造 廠商核可後方得施工,原告謂台南市政府與原廠商萬裕 公司有約定瑕疵修繕之施工方法,顯屬無稽。
㈥原告於起訴狀載「正道公司已概括承受萬裕公司就系爭工 程之權利義務」,亦無可採。原告所稱之概括承受,略以 原告訴狀證四所附之「海安路地下街暨地下停車場工程結 算點交相關事宜會議」為據,然綜觀該會議記錄內容,並 無記載正道公司概括承受萬裕公司就原工程之權利義務, 雖會議結論有「工地之安全圍籬正道公司同意概括承受」 、「正道對點交工作已確認完成且點交時工地之雜物清運 及點井抽水,依點交記錄由正道公司概括承受。」、「台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及市府與萬裕已完成點交工作,正道同 意列為瑕疵清單概括承受,並不再作任何主張。」但此應 僅係承受點交工作內容,非謂承受萬裕公司就原工程之權 利義務,此從會議結論亦有「有關民族路之損鄰賠償問題 ,請萬裕公司再盡量協商。」可知並無概括承受萬裕公司 權利義務之情,否則正道公司對萬裕公司應負之鉅額損鄰 賠償金額,為何不願概括承受!
㈦原告稱「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被告台南市政府應返還瑕疵修 補費用予原告」,更有未合。
⒈原告稱其係概括承受萬裕公司原工程之權利義務,並稱 萬裕公司係概括承受泉安公司之權利義務,故認本件對 泉安公司之連續壁瑕疵扣款,應退還給原告;然系爭工 程被告與原告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且原告所稱之「概括 承受」均無理由,業如前述,甚依尚禹公司提出之工程 估驗單,其中就連續壁滲漏瑕疵改善工程所支出之費用 ,金額亦高於原滲漏瑕疵扣款48,393,327元(原告起訴 狀所引瑞客企業有限公司向尚禹公司之請款金額10,353 ,689元,應僅係灌注止水之費用,僅屬滲漏瑕疵改善工 程費用之一部分,原告誤指為全部瑕疵改善費用,洵無 可採),顯已無任何瑕疵扣款餘額。
⒉再系爭連續壁滲漏瑕疵扣款係因原承攬單位施工不當所 致,則另行發包尚禹公司承作瑕疵改善工程,縱有剩餘 扣款,亦無發還原承作單位之理,原告主張瑕疵改善工 程完成後若有剩餘扣款應返還給伊,並無可採。 ㈧由上,原告起訴基於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契約關係為本



件請求,均無理由,且所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 逾二年請求權時效,被告亦同時主張時效抗辯。 證據:提出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製作之工程結算報告書影 本一份、工程估驗單影本四紙、計算式一紙、工程合約書 影本一份、履約協議書影本一份、採購招標公告影本一紙 、採購技術標記錄影本一紙、與專案管理監造廠商簽訂之 契約書影本一紙、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一紙等為憑。(二)被告丁○○部分: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陳述:
㈠被告對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各項書證,其形式上之真正,均 不爭執。
㈡本件原告主張:第三人萬裕公司因系爭工程連續壁所生瑕 疵事宜,經被告台南市政府扣款計48,393,327元(下稱系 爭瑕疵扣款),台南市政府以系爭瑕疵扣款另行發包以改 善瑕疵,若瑕疵改善完成後,系爭瑕疵扣款如有剩餘,應 返還第三人萬裕公司,而上述瑕疵改善完成後剩餘38,039 ,638元,且原告已概括承受第三人萬裕公司就系爭瑕疵扣 款之剩餘款之權利,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系爭瑕疵扣 款之剩餘款38,039,638元云云。是以,本件兩造之爭點, 不外如下:
㈢系爭瑕疵扣款48,393,327元,其扣款之對象(即被扣款人 ),究係何人?
⒈原告主張:被扣款人係第三人萬裕公司。
⒉被告答辯:被扣款人應非第三人萬裕公司,而係第三人 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有原告刻意隱瞞而不提出之台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89年11月14日工程結算服務第二階段 報告書(又稱鑑定報告)第11-14頁可稽1。 ㈣系爭瑕疵扣款48,393,327元,若瑕疵改善完成後如有剩餘 ,是否應返還第三人萬裕公司?
⒈原告主張:系爭瑕疵扣款,若瑕疵改善完成後如有剩餘 ,應返還第三人萬裕公司,並提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90年12月3日函及台南市政府90年12月21日、91 年1月 13日、91年1月14日、91年1月24日會議記錄為證。 ⒉被告答辯:原告所舉上述證物,均尚不足證明上述瑕疵 扣款若有剩餘應返還第三人萬裕公司。況系爭瑕疵扣款 係扣自第三人泉安營造公司之工程款,而與第三人萬裕 公司無涉,俱如前述,故豈有可能系爭瑕疵扣款若有剩 餘應返還第三人萬裕公司之理!




㈤系爭瑕疵扣款是否有剩餘?
⒈原告主張:依其提出之證物十即瑞客公司施作防水工程 之統一發票金額共計10,353,689元,可證明系爭瑕疵扣 款尚有剩餘38,039,638元(48,393,327-10,353, 689=38,039,638)。
⒉被告主張:依91年5月1日被告尚禹公司之請款單及其附 件工程估驗單4紙暨計算式之說明,可證明系爭工程之 連續壁滲漏瑕疵改善費用已逾系爭瑕疵扣款48,393,327 元。況被告台南市政府既未與第三人萬裕公司或泉安營 造公司間,有系爭瑕疵扣款若有剩餘應返還之約定,是 姑不論系爭瑕疵扣款日後是否有剩餘,即無審究之必要 。
㈥原告是否已概括承受第三人萬裕公司就系爭瑕疵扣款之剩 餘款之權利?
⒈原告主張:依其提出之證物4即88年12月20日協議書及 台南市政府90年1月5日工程結算點交會議記錄,可證明 伊已概括承受系爭工程之權利義務,故系爭連續壁瑕疵 改善完成後,系爭瑕疵扣款尚剩餘38,039,638元,應返 還原告云云。
⒉被告答辯:依原告所舉上述證物,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已 概括承受系爭工程之權利義務。況第三人萬裕公司(甚 至包括泉安營造公司)就系爭瑕疵扣款若有剩餘之剩餘 款本即無權利請求被告台南市政府返還,且系爭瑕疵扣 款事實上亦無剩餘,俱見前述,是原告主張伊已概括承 受系爭工程之權利義務,系爭瑕疵扣款尚剩餘
38,039,638元,應返還原告云云,顯無理由。 ㈦被告丁○○對原告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原告主張:被告丁○○係本件承辦人,明知系爭瑕疵扣 款尚剩餘38,039,638元應返還與原告,惟仍給付被告尚 禹公司,造成被告尚禹公司溢領工程款,故應與被告甲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云云。
⒉被告主張:被告丁○○係於系爭工程發包予被告尚禹公 司之際,始接手承辦之,故在發包前之相關扣款鑑定、 會議等事宜,均未參與。又,被告丁○○任台南市政府 工務局土木課技士,僅係最基層之承辦人員而已,其上 級尚有土木工程課課長、工務局局長等直屬長官。本件 被告尚禹公司向台南市政府請領工程款時,被告丁○○ 均本於職責,依行政程序,先經監造單位即林同棪工程 顧問公司查核估驗無誤,再呈請土木工程課課長、工務 局技正、工務局局長層層核示後,始為付款,所有程序



一切依法依約為之,亦有91年5月1日被告尚禹公司之請 款單及其附件工程估驗單4紙可稽,如此何來被告台南 市政府溢付或被告尚禹公司溢領工程款可言!原告空言 主張被告丁○○與被告甲○○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云云, 顯屬無稽。
證據:提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89年11月14日工程結算服 務第二階段報告書第11-14頁影本4紙、91年5月1日被告尚 禹公司之請款單及其附件工程估驗單4紙暨計算式1紙等為 憑。
(四)被告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部分: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陳述:
㈠程序部分:
⑴本件之被告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秉怛) 和另一被告甲○○與原告正道公司問並無任何法律關係, 尚禹公司係因承攬「台南市○○路地下衛地下停車場未完 成結構體及已完成瑕疵工程」而與台南市政府訂有前項工 程承攬契約書,該契約之當事人並無正道公司或萬裕公司 ,而甲○○雖曾擔任尚禹公司負責人,惟自民國97年3月 起已不再擔任該項職務。合先敘明。
⑵依台南市政府與原告之終止契約書,其契約當事人除萬裕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尚有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再根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司之結算明細,連續壁滲漏之扣 款48,393,327係扣自泉安營造之工程保留款,而與萬裕公 司無涉,是縱正道公司自稱蓋概括承受萬裕公司於系爭工 程之權利義務(原告證四,惟依該證據內容顯示萬裕公司 與正道公司間似僅就工程部分做概括承受而已,必未及於 萬裕公司於系爭工程之全部權利與義務)。再因該項扣款 係自泉安營造之工程保留款中扣除,而與萬裕公司無涉, 更遑論正道公司,故應尚難謂正道公司與本件中被告中之 任一人就該項扣款間存有任何法律關係。
⑶依司法院民國28年12月16日院字第1950號解釋文(三)「 經理人就商號對於他人之請求權,以自己名義提起給付之 訴者,應認為原告不適格,予以駁回,就商號所負債務, 逕向商號之經理人提起給付之訴者,如未主張該經理人應 自負清償責任之原因(例如經理人負有保證責任或有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15條情形),應認為被告不適格,予以駁回 。其認經理人有自為清償之責任,判令經理人償還者,不 得就商號財產為執行。至原告僅請求判令經理人自為清償



而未就院字第638號解釋之清償責任為預備的聲明者,不 得令經理人清理清償。」本件原告以被告甲○○曾代表尚 禹公司參與台南政府所召開之「有關海安路地下街統包工 程範圍及施工工期延之釐清」會議,即對甲○○及尚禹公 司同時求償,依上述解釋文所釋不僅不適格,亦屬無稽。 ⑷另,所有實體上權利莫不以可爭訟性做為落實的前提。為 達此一目的,在有權利必有權利必有救濟之原則指導下, 亦即以實體上權利受侵害之主張作為原告起訴是否具備訴 之利益而有當事人適格之判斷標準,並以此做為訴訟能否 成立之要件。本件中無論尚禹公司或甲○○與原告間約不 存在任何法律關係,被告等既非原告所主張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之義務主體,則被告等對原告之起訴即不適格,亦即 被告尚禹公司及甲○○適格即存欠缺,原告之起訴被告尚 禹公司及甲○○即無理由。
⑸再者,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 ,被告尚禹公司與另一共同被告台南市政府係基於契約關 係,由尚禹依約完成契約內約定之工作,並由台南市政府 依約給價付款,此本雙務契約的特性,合理合法,自不該 當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且該雙務契約本屬契約兩造當事 人間就該契約事項及內容所為之約定,尚無民法第179條 所規定不當得利之適用,亦與契約外之第三人概無相關, 故原告主張被告尚禹公司與甲○○就該契約之執行對台南 市政府有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在請求權基礎上即有疑義 。
⑹次按關於侵權行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 立要件,苟絕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可言,原告在與台南市政 府之終止契約書中,其當事人為台南市政府、泉安營造及 萬裕營造三方,然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結算扣款明細 中可見,萬裕公司並未因連續壁滲漏而遭扣款,因而此項 扣款並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其請求被告等負損害賠償 責任即顯無理由。
⑺另,萬裕公司及正道公司均因與台南市政府就系爭相關工 程(海安路地下衛暨地下停車場工程(萬裕公司)、海安 路地下街後續BOT工程(正道公司)於履約過程中使用假 保單(萬裕以偽造之保固保險單、正道以偽造之履約保險 單))業經舉發,而遭台南市政府解除契約在案,是縱此 二公司與台南市政府間亦已無法律關係存在。
㈡實體部分:退萬步言,倘庭上認為原告請求在程序上合法 ,則被告願答辯如下:
⑴有關前開契約內之連續壁修繕改善項目,其工程款項雖為



46,380,000元,惟其工作內容包括:⒈鷹架之架設⒉壁體 青苔、白樺、除銹及表面鐵件切除、表面浮泥及混凝土清 除等表面處理;⒊高壓灌注止水材⒋壁體表面清理⒌負水 壓防水處理⒍RC牆包泥掏空處灌注水溶性環氧樹脂⒎鷹架 拆除等作業。其中原告於起訴請求中所提之瑞克公司所負 責者僅係高壓灌漿一項,其工程價款僅佔本項全部價款之 約五分之一而已,縱若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編列該瑕 疵終修繕之費用,其施工細項雖猶有漏列,惟仍包括有: ⒈壁體清洗費、止水灌漿費、導水費、及防潮處理費等四 項,其中止水灌漿費雖佔該項工程經費之56%,惟該止水 灌漿費中實則尚包括瑞克公司施工所須之鷹架架設及拆除 、壁體表面清理(負水壓施工前處理)、導水費、負水壓 處理等費用,而前開費用均係由被告尚禹公司所支付,而 瑞克公司施作部分實則僅佔該工程項目尚禹實際支出之一 小部分而已,然原告竟以瑞克公司所施作之一部分之費用 (10,353,689元)做為該滲漏修繕之全體費用,誠屬荒謬 。該部分之費用明細,鈞庭若認原告之請求在程序上合法 ,被告則會再行補呈,畢竟,本件歷時已久,被告於系爭 工程之相關單據早已封存,若鈞庭認有需要,被告須再開 箱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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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