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08號
TNDV,98,訴,1108,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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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王裕昌即冠昌模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份起,按月將訴外人陳信凱向被告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含薪資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給付原告,直至債權金額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全數清償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陳信凱經本院以97年度司促 字第6624號支付命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8,981元 ,及其中410,911元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該裁定 並已確定在案,經原告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訴外人陳信凱 對被告之薪資報酬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97年度執字第 93797號),而被告對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嗣並核發移 轉命令,被告亦未聲明異議,然均未將扣得之薪資讓原告收 取,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18,981元 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8,981元。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24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3797 號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執字第93797號 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另債務人陳信凱仍受僱於被告,此亦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訴外人陳信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一紙在卷,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不承認債 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 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 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已核發 97年12月9日南院龍97執湘字第93797號扣押命令及98年2月 24日南院龍97年執湘字第93797號移轉命令,將債務人陳信 凱對被告之勞務報酬移轉,業已於98年3月4日送達被告,債 務人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移轉命令已確定 ,故被告應將債務人陳信凱受僱於被告,每月所得支領各項 勞務報酬之1/3及各項獎金3/4,應自98年4月起至原告債權 518,981元全數受償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 ㈢本法第119條第2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 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 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64點訂有明文。亦即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債 權人得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者,既不包含移轉命令在內,被 告不主動履行交付債務人陳信凱之薪資債務,原告即有提起 本件訴訟之必要。
㈣從而,原告依本院核發已確定之97年12月9日南院龍95執湘 字第93797號扣押命令及98年2月24日南院龍97執湘字第 93797號移轉命令,請求被告應將訴外人陳信凱受僱於被告 ,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含薪資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在內 )之1/3及各項獎金3/4,自98年4月份起按月給付原告,直 至原告債權金額518,981元全數清償為止,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620 元,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可稽,故被告既受敗訴判決, 自應負擔上開訴訟費用,爰依前揭規定,併依職權確定之, 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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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