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25號
TNDV,98,補,425,200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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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即錦春皮革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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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