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04號
TNDV,98,補,404,200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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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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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