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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