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羅良澤(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羅堃元(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羅信雄(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羅素琴(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羅素穗(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陳羅菀雯(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賴羅秋蓮(即羅清順之繼承人羅明得之繼承人) 甲○○ 乙○○ 戊○○○ 丁○○ 丙○○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己○○被 上訴人 有限責任臺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即有限責任臺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 社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三、四、五、六、七項關於「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縣麻豆地政事務所」。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