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78號
TNDV,98,消債更,378,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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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張瑞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
附件:
㈠、列表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 」、「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 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 ,須註明「無」】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 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 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 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 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 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 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㈣、據聲請人所陳其所借貸債務尚有一筆民間債務,請聲請人提 出債權人陳景萍給付借款及聲請人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過 院參辦。
㈤、請提出最近5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低於新臺幣2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 明之。




㈥、請聲請人提供聲請人、張吉井、張翁秀菊張芳貌之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清單,過院參辦。㈦、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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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