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293號
TNDV,98,家聲,293,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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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5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 以97年度家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高雄縣茄萣鄉○○段492- 2地號土地,茲因其生前滯欠稅款,移送機關財政部台 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 政執行處聲請換價執行程序,並由行政執行處以97 年 度助執字第1037號至1038號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 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 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 無法受償,亟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19萬8,575元,其上揭房地 之總值係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7年度 助執字第1037至1038號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 ,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986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19萬8,575元一節 ,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高雄行政執行處98年7月8日雄執辰97助執字第00001037號函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0號、97年度家抗字第87號 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 理遺產報酬1,986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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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