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1066號
TNDV,98,司拍,1066,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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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相 對 人 黃薛綿即被繼承人黃金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金昌於民國(下同)74年及75 年間共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 償期為95年1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黃金昌未依約清償,尚 欠本金3,500,000元。又第三人黃金昌已於98年4月1日死亡 ,其繼承人等均已向本院呈報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經本 院98年度財管字第77號民事裁定選任黃薛綿黃金昌之遺產 管理人,聲請人為此以黃薛綿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各1件、借據影本2件、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 98年度財管字第77號)、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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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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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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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柳營鄉 ○○○○段│625 │田│4,171.00│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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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