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8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 以96年度家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臺南縣歸仁鄉○○段 595 地號、大潭段 727-9地號土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南行政執行處 92年綜所稅執專字第69088號綜合所得稅 執行事件進行中。因之本案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惟聲 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予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 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 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63,000元, 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92年綜所稅執專字第69088號 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 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4,63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 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 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 463,000元一節, 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 98年9月29日南執平 92綜所稅執專字第00069088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財管 字第80號、96年度家抗字第70號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堪 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4,630元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