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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614號
TNDV,98,司促,34614,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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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14號
債 權 人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 前金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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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