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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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必成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分別提出98 年12月31日終止僱傭關係時,原告之平均工資數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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