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81號
TNDM,98,訴,481,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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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桿旁工寮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營偵字第2186號,98年度營偵字第159、207、208、209、21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共計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乙○○先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 民國 89年12月14日假釋出監,並於95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 滿視為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營 利之犯意,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下稱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分別與附表所示郭宗仁等人使 用之電話,進行附表所示之交易通話聯繫後,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予附表所示郭宗仁等人。嗣經警於 97年12月4日16時許, 在乙○○位於臺南縣北門鄉錦湖村鰻池高幹46右 2電桿旁之 工寮住處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號碼,且供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LG牌銀色行動 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1張)。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郭宗仁陳威銘、陳志銘、王文俊魏菁秀、陳正 益、丙○○、蔡宏昌呂基標邱保安翁振義郭欣華蘇志河於偵查中之具結陳述,係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未見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 開規定,得為證據。又郭宗仁陳威銘、陳志銘、王文俊魏菁秀陳正益、丙○○、蔡宏昌呂基標邱保安、翁振 義、郭欣華蘇志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碼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進行交易聯繫之通訊監察 譯文以及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曉為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又照相係透過鏡頭 ,以機械方式將形成之畫面映寫入膠卷,再還原於照相紙上 ,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且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 果的照相,係透過機械而保障內容之一致性及正確性來加以 保障的,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之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 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 生的變化),故查獲相片10張,乃警員依機械方式所留存之 影像,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宗仁、陳威 銘、陳志銘、王文俊魏菁秀陳正益、丙○○、蔡宏昌呂基標邱保安翁振義郭欣華蘇志河於司法警查調查 中及偵訊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97年聲監字第424 號 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見警一卷第15、16頁),及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一卷第63、43、52、43頁, 偵一卷第89、124、164、183頁),及本院南院刑搜字第788 8 號搜索票和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2至26頁),及附表所示進行交易聯繫 之通訊監察譯文(所在見附表所示卷頁),及臺南縣警察局 學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一卷第61至62、40、 51、42、70頁,偵一卷第87、108、122至123、141、156至1 57、165、186至187、194頁)以及查獲相片10張(見警一卷 第30至34頁)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號碼,且供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LG牌銀色



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1張)扣案為證,且查: ㈠丙○○(業於 98年2月24日死亡)固曾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 偵訊中陳稱其於附表編號 16至17所示之3次,係向被告購買 海洛因等語,然被告堅詞其僅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從事 販賣海洛因之行為等語,且查丙○○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 果,係有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丙○○之臺南縣警 察局學甲分局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及長榮大學98年2月3日確 認報告可憑(見嘉義地檢署98度年毒偵字45號偵查案之臺南 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南縣學警偵字第0980001224號警卷第9、1 0 頁),可見丙○○確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有向被告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需求,並再參以丙○○與被告聯絡交易毒 品之對話中,曾以「蝦子」做為欲交易之毒品之暗語,而附 表編號13至15及19至23所示陳正益蔡宏昌聯絡交易甲基安 非他命之對話中,恰均以「蝦子」做為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 等情綜合以觀,足認被告於附表編號 16至17所示之3次,應 係分別販賣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丙○ ○為是。
㈡由上所述,被告應有分別透過附表所示與郭宗仁等人間之通 話交易連繫,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附表所示價格 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宗仁等人,並收取如附表所示對價金錢 之行為存在,且按近年來甲基安非他命危害社會日益嚴重, 治安機關對於查緝非法販賣毒品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設若 無利可圖,衡情被告當無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負擔重刑責 ,而一再販出甲基安非他命之理,是被告具有營利之販賣意 圖,至為彰顯。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被告犯罪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業於 98年5月 ,經修正通過,於同年月20日經總統公布。按法規之制定與 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4條或第20條第 2項準用第14條規定,應分別特定期施行 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 ,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法律之制定或修 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 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 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本件98年5月20日修 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並未特定其施行日期 。雖該條例於制定時,在第 36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但此項施行日期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次 98年5月20日修正 之條文。故本次修正條文既未明定其施行日期,自應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 3日發生效力



。是被告於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 98年5月20日修 正、同年 5月22日生效,且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 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經查: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 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7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上開規定業 經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 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上開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之罰金數額提高,舊法 較有利於被告。
②然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 第 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前同條例第17條則未有此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 正後新增之同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明顯有利被告,則被 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者,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減輕其刑對其較為有利 。
③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因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 自白,而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減刑規 定之適用,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應整體適用 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並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 度行為業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㈢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 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 89年12月14日假釋出監,並於 95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 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除法定刑無 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其刑外,就其餘部分加重其刑。又被告 對於附表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予自白,應依修正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 後減之。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固戕害他人身心, 惟各次販毒之數量尚非眾多,與報上經常刊載查獲販賣毒品 之數量達數公斤以上之危害情形,顯然有別而無從比擬,誠 屬情輕法重,倘仍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科以法定最輕 本刑,猶嫌過重,衡情尚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遞減輕其法定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意圖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 品,造成毒品擴散而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然念其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如附表所示販賣毒品所 得共計6萬4千4百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全部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又扣案之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之LG牌銀 色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實 行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至於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 0點257公 克)及吸食器、勺子各 1支,被告堅詞供己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使用等語,且被告本身確另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存 在,而檢察官亦未舉證說明上開扣案物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 品有何關連,既無證據足認上揭扣案物與本件犯行相關,自 不宜於本案併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販賣對象│販賣次數及價格│①販賣對象使用之電話│ 所犯罪名及刑責 │
│ │ │ │ │ (新臺幣) │ 號碼 │ │
│ │ │ │ │ │②聯絡交易通話時間(│ │
│ │ │ │ │ │ 通訊監聽譯文所在)│ │
├──┼────┼─────┼────┼───────┼──────────┼───────────────────┤
│01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宗仁 │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4日10時 │鄉錦湖村某│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0時34 │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34分47秒│路旁 │ │非他命1小包 │ 分47秒(偵一卷第1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後之某時│ │ │ │ 頁)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 │ │ │ │ │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 │
├──┼────┼─────┼────┼───────┼──────────┼───────────────────┤
│02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宗仁 │乙○○以1000元│①06─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7日16時 │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7日16時49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49分42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42秒(偵一卷第15│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03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宗仁 │乙○○以2000元│①06─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1日21時│鄉錦湖村某│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1日21時31│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21時31分│路旁 │ │非他命1小包 │ 分32秒(偵一卷第1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32秒後之│ │ │ │ 頁)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某時 │ │ │ │ │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 │
├──┼────┼─────┼────┼───────┼──────────┼───────────────────┤
│04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威銘乙○○以900元 │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8日14時7│鄉錦湖村北│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8日14時7分│貳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佰元│
│ │分27秒後│馬抽水站前│ │非他命1小包 │ 27秒(偵一卷第25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之某時 │ │ │ │ )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05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威銘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日16時│鄉錦湖村北│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3日16時4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49分後之│馬抽水站前│ │非他命1小包 │ 分(偵一卷第25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某時 │ │ │ │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06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志銘 │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日18時│鄉錦湖村北│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18時49│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49分28秒│馬抽水站前│ │非他命1小包 │ 分28秒(偵一卷第2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後之某時│ │ │ │ 頁)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 │ │ │ │ │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 │
├──┼────┼─────┼────┼───────┼──────────┼───────────────────┤
│07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志銘 │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1日0時 │鄉錦湖村北│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1日0時23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23分04秒│馬抽水站前│ │非他命1小包 │ 分04秒(偵一卷第25│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 │ │ 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08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王文俊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4日12時 │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2時11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11分56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56秒(偵一卷第44│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09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王文俊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日8時 │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7時47分│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08分04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42秒、同日7時56分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後之某時│涵洞 │ │ │ 31秒、同日8時08分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 │ │ │ │ 04秒(偵一卷第44頁│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 │沒收。 │
├──┼────┼─────┼────┼───────┼──────────┼───────────────────┤
│10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魏菁秀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8日13時 │鄉錦湖村堤│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8日13時46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59分08秒│防路旁 │ │非他命1小包 │ 分26秒、同日13時5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 │ │ 分08秒(偵一卷第52│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11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魏菁秀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4日8時 │鄉錦湖村堤│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8時20 │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20分20秒│防路旁 │ │非他命1小包 │ 分20秒(偵一卷第5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後之某時│ │ │ │ 頁)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 │ │ │ │ │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 │
├──┼────┼─────┼────┼───────┼──────────┼───────────────────┤
│12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魏菁秀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5日16時│鄉錦湖村堤│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5日16時08│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21分47秒│防路旁 │ │非他命2小包 │ 分10秒、同日16時2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 │ │ 分47秒(偵一卷第52│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13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正益乙○○以800元 │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3日17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17時22 │貳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元│
│ │56分10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46秒、同日17時24│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分51秒、同日17時4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旁 │ │ │ 分32秒、同日17時56│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分10秒(偵一卷第88│張)沒收。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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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正益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9日18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18時36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36分44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44秒(偵一卷第8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旁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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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正益乙○○以700元 │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2日19時│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2日19時50│貳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佰元│
│ │58分11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17秒、同日19時5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分11秒(偵一卷第88│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旁 │ │ │ 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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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丙○○ │乙○○以4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3日21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21時18 │參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
│ │18分45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45秒(偵一卷第1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6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內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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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丙○○ │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9日20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20時05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05分01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01秒(偵一卷第1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6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內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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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丙○○ │乙○○以8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日5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5時32 │參年拾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仟元│
│ │32分18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18秒(偵一卷第1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6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內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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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4日22時 │鄉錦湖村鰻│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22時54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54分07秒│池高幹46右│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 │ 分07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前往) │ │ 0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內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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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7日16時 │鄉錦湖村北│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7日16時18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18分04秒│馬抽水站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 │ 分04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前往) │ │ 0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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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日10時│鄉錦湖村北│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10時28│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28分01秒│馬抽水站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 │ 分01秒(偵一卷第1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後之某時│ │前往) │ │ 0頁)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 │ │ │ │ │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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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2日16時│鄉錦湖村北│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2日16時4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49分24秒│馬抽水站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 │ 分24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前往) │ │ 0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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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4日15時│鄉錦湖村堤│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15時28│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28分38秒│防邊某廟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 │ 分38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前往) │ │ 0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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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4日16時 │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6時56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56分48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48秒(偵一卷第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139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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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日18時│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17時5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16分02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02秒、同日18時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分02秒(偵一卷第13│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9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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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1日19時│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1日19時14│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14分46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46秒(偵一卷第13│,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後之某時│涵洞 │ │ │ 9頁) │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
│ │ │ │ │ │ │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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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5日18時│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5日18時10│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31分36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18秒、同日18時3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分36秒(偵一卷第13│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9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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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邱保安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3日21時 │鎮新岑里台│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21時02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02分29秒│17線某路旁│ │非他命1小包 │ 分29秒(偵一卷第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 │ │ 3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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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邱保安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9日23時 │鎮新岑里新│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23時10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27分22秒│塭加油站前│ │非他命1小包 │ 分12秒、同日23時27│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 │ │ 分22秒(偵一卷第16│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3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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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邱保安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4日23時│鎮新岑里台│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23時11│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11分43秒│17線路旁 │ │非他命1小包 │ 分43秒(偵一卷第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 │ │ │ 3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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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翁振義乙○○以3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4日19時 │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8時52 │參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仟元│
│ │06分07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57秒、同日19時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分07秒(偵一卷第1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5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32 │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翁振義乙○○以3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5日20時 │鎮新塭里東│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5日19時31 │參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仟元│
│ │01分05秒│西向快速道│ │非他命1小包 │ 分42秒、同日20時0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路下 │ │ │ 分05秒(偵一卷第1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5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33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翁振義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4日20時│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19時57│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23分03秒│速道路下之│ │非他命1小包 │ 分21秒、同日20時23│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涵洞 │ │ │ 分03秒(偵一卷第1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 │ │ 5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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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欣華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3日18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12時48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18分56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51秒、同日18時1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分56秒(偵一卷第18│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外 │ │ │ 4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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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欣華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9日21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21時26 │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26分29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29秒(偵一卷第1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4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外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36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欣華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2日19時│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2日19時36│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
│ │36分01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01秒、同日19時4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分22秒(偵一卷第18│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外 │ │ │ 4頁)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37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蘇志河乙○○以4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7日14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7日14時16 │參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
│ │16分24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24秒(偵一卷第1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5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外路邊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
│38 │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蘇志河乙○○以4000元│①0000000000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日9時 │鄉錦湖村鰻│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3日9時12 │參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
│ │12分25秒│池高幹46右│ │非他命1小包 │ 分25秒(偵一卷第1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 │ │ │ 5頁) │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
│ │ │寮外路邊 │ │ │ │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
│ │ │ │ │ │ │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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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