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 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 異,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