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968號
TNDM,98,聲,1968,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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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32號),聲請沒
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香港97-470期四級寫真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7年度偵字1141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香港97-470期四級寫真壹本係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所請 ,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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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