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1902號
TYDM,91,聲,1902,200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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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О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六號),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鄭平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執行 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一年二月九日、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延長 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定羈押要件, 必須認定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者兼備,始符羈押要件。然本案鈞座傳訊相關人證調查迄 今,依據本案之證據以觀,本案證據再再顯示聲請人並無涉犯本案之犯罪嫌疑重 大情狀,而聲請人擁有固定之居所,又平日從事木匠工作,且兼管理佛堂事務, 造福鄉里,這次遭逢不實指控及誣攀羈押迄今,已遭成聲請人高達九十歲年邁老 母長期憂心聲請人逢此巨變,迄今已重病臥床不起,及長期罹患糖病的兒子:等 均乏人照顧,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一百十 條等之規家,依法具狀聲請停止羈押具保,為此狀請鈞長鑒核,並懇請司法諸公 審酌聲請人涉案情狀,並非犯罪嫌疑重大,得命具保限制住居所,且非予以羈押 ,而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及聲請人目前已重病臥床不起,和長期罹患尿病 的兒子乏人照顧等,人道考慮,得准許聲請人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調查 庭訊完畢時,能准聲請人當庭具保,以便聲請人盡為人子女及父親應盡之孝道和 義務,俾符法制,以拔人權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查被告甲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犯毒品危害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之犯行最輕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 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聲請人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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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