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俋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俋埁先後於民國105 年3 月6 日 、同年4 月27日、同年7 月29日、同年8 月5 日為警查獲施 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 爰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10 5 年6 月22日修正、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故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所分別明定。而上開條文既均為 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 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沒收銷燬 之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三、經查,被告黃俋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毒聲字第2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5 年10 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釋放出所,復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1023、2232、3084、 3896、4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第0000000 號、第0000000 號、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而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扣 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 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固檢出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成分,惟依其現存狀態,無法與前揭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併予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
號1 、2 、4 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共1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吸食器,經初步鑑驗結果,其 內所沾附之殘渣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扣押物品目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考,復參酌被告之自白及該次採集之 被告尿液經檢驗證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 情觀之,堪認如附表編號6 所示扣案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衡諸上開扣案物及如附表編號3 、5 所示之 吸食器在物理上均難與該等吸食器內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完 全析離,是應將之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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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 │扣案物品檢驗結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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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白色結晶1 包,毛重0.9330公克│
│ │,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驗前淨重0.7060公克,取樣0.│
│ │7057公克,聲請意旨誤植為0.│000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7057│
│ │9346公克)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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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內含咖啡色粉末之BOT ICE TEA │
│ │成分之咖啡色粉末9 包,含包│9 包,總毛重82.5560 公克,驗│
│ │裝袋9 只(驗餘總淨重72.441│前總淨重73.5560 公克,取樣1.│
│ │9 公克) │1141公克鑑驗,驗餘總淨重72.4│
│ │ │419 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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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2 組,經乙醇沖洗│
│ │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2 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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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白色結晶塊1 包,毛重0.9780公│
│ │,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克,驗前淨重0.8190公克,取樣│
│ │8188公克) │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81│
│ │ │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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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 組,經乙醇沖洗│
│ │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成分。 │
├──┼─────────────┼──────────────┤
│ 6 │吸食器1 組 │經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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