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883號
TPDV,98,除,1883,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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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京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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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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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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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慶科技教│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8年1月22日 │55,625元 │IC0000000 │ │
│ │育發展基金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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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