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京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財團法人台慶科技教│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8年1月22日 │55,625元 │IC0000000 │ │
│ │育發展基金會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