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587號
TPDV,98,除,1587,200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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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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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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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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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優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3月5日 │49,513元 │CD0000000 │ │
│ │林 怍 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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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利優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3月5日 │102,378元 │CD0000000 │ │
│ │林 怍 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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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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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