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89號
TPDV,98,重訴,189,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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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被   告 丁○○  住臺北市
      戊○○  住同上
           居新莊市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麟律師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
           居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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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