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被 告 丁○○ 住臺北市 戊○○ 住同上 居新莊市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麟律師被 告 丙○○ 住臺北縣 居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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