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被 告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